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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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企業〔2021〕2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現將《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1年12月30日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規范投訴受理、處理程序,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企業就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違反合同約定拒絕或者遲延支付貨物、工程、服務款項提起投訴,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受理投訴,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對投訴做出處理,適用本辦法。
其中,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大型企業是指中小企業以外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人,是指認為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違反合同約定拒絕履行付款義務,或未在合同約定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向其支付貨物、工程、服務款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提起投訴的中小企業。
本辦法所稱被投訴人,是指因與中小企業發生貨物、工程、服務款項爭議而被投訴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
第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作為受理投訴部門,應當建立便利、順暢的投訴渠道,并向社會公布。投訴渠道可包括網絡平臺、電話、傳真、信函等適當的方式。
第五條 投訴人根據本辦法提出投訴的,應當通過受理投訴部門公布的投訴渠道進行。
投訴人在投訴時應當有具體的投訴事項和事實根據,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投訴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
第六條 投訴人應按要求提交投訴材料。投訴材料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營業執照掃描件(復印件)、企業規模類型、聯系人及聯系電話、通訊地址;
(二)被投訴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類型、企業規模類型、住所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三)具體的投訴請求以及相關事實、證據材料;
(四)投訴事項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社會調解機構受理或者處理的承諾。
投訴材料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七條 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因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而發生欠款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社會調解機構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受理投訴部門收到投訴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對符合要求的投訴,應當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訴人。
投訴材料內容不完整的,告知投訴人補充投訴材料后重新提交投訴。
投訴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訴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受理投訴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投訴材料轉交給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條 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對受理投訴部門轉交的投訴事項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及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據。
第十一條 投訴人可向受理投訴部門申請撤回投訴,投訴處理程序自受理投訴部門收到撤回申請當日終止。受理投訴部門應及時將投訴人撤回投訴的信息告知處理投訴部門。
第十二條 處理投訴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并反饋受理投訴部門。案情復雜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90日。
第十三條 受理投訴部門督促處理投訴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反饋處理結果;對投訴處理情況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對未按規定反饋投訴事項處理結果,或在處理投訴事項時存在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等情形的進行工作通報。
第十四條 受理投訴部門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拖欠典型案例可予以公開曝光。
經調查、核實,依法認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相關涉企信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第十五條 處理投訴部門在調查、處理投訴的過程中,發現被投訴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存在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情形的,應將相關情況告知受理投訴部門,由其轉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審計機關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在受理、處理投訴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八條 被投訴人為部分或全部使用財政資金向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團體組織的,參照本辦法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