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云南省建立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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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云南省建立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云發改體改〔2020〕592號
發布時間:2020-06-10 09:14:22來源:體制改革綜合處閱讀次數:60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級有關部門,省工商聯:
《云南省建立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6月9日
云南省建立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
制定機制實施辦法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19〕1494號)精神,結合云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責任主體。按照“誰起草、誰負責”的原則,涉企政策起草部門(以下簡稱“起草部門”)負責涉企政策的意見征求、意見處理反饋、政策宣傳解讀、政策協調性評估、公平競爭審查等有關工作。
(二)政策分類。涉企政策是指各級各部門制定的涉及企業和企業家的重大經濟決策、重要產業政策等。具體包括:
1.編制和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發展和改革政策、行業標準和規范。
2.制定市場準入、行業監管、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專項政策。
3.編制區域發展規劃。
4.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5.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對外開放政策、分析經濟形勢和制定宏觀調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設項目等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戰略、重大規劃、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項目。
(三)聽取要求。在編制1、2兩類政策時,起草部門應充分聽取企業家意見建議。編制3、4、5類政策時,起草部門應通過適當形式、在一定范圍內聽取企業家意見建議。
(四)保密規定。出臺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和重要敏感事項,起草部門可通過簽訂保密協議、辦理有關涉密手續、開展保密培訓等方式,盡可能聽取企業家意見建議。
二、工作機制和程序
(五)代表庫的建立。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工商聯、省國資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組建企業家代表庫,省級有關部門有建議權。企業家代表庫應綜合考慮不同所有制、不同類型、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企業,重點吸納民營企業、科技創新型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小微企業,做到覆蓋面廣、代表性強。企業家代表庫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
(六)代表的確定。參與涉企政策制定的企業家代表原則上從企業家代表庫選取,也可由省級有關部門提議產生。
(七)聽取意見方式。起草部門要充分發揮工商聯、企業聯合會、行業協會商會的橋梁紐帶作用,優化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創新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的工作方式,結合所起草文件內容和實際情況,可以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形式,聽取企業家意見建議。多個部門聯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聽取企業家意見建議。
1.與企業直接相關、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專項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要通過召開企業聽證會、論證會、第三方評估等方式,聽取企業家及有關專家意見建議,對政策的科學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評估。
2.通過調研走訪、主動上門等方式,面對面聽取企業家的意見建議。
3.文件擬定后,適宜公開征求意見的,要利用政府門戶網站、網上政務平臺、實體政務大廳、商業網站、移動客戶端、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線上線下載體公開征求意見。
(八)分階段開展工作。起草部門根據文件起草進展采取多種形式,聽取企業家意見建議。
1.調研階段,起草部門應通過座談會議、書面發函、問卷調查、代表交流、實地走訪、主動上門、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等形式,廣泛聽取企業家意見建議。
2.起草階段,起草部門在編制文件初稿時,對關系企業切身利益、專業性較強的涉企政策,可吸收企業家代表、有關領域專家代表等共同參與起草。
3.征求意見階段,在文件擬定后,起草部門按照覆蓋面廣、結構合理、代表性強的要求,聽取各類企業家代表意見建議。
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國家和省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采取問卷調查、書面發函方式征求意見的,要圍繞直接關系企業切身利益、各方面分歧較大的問題,科學設計問卷、調查提綱等,積極探索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調查。
(九)代表比例要求。參與涉企政策制定的企業家代表原則上民營企業比例不低于60%,且中小企業比例不低于50%。
(十)意見反饋機制。對征求到的企業家意見建議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處理和反饋。
1.對有建設性的意見建議要吸收采納。
2.對當前難以回應的意見,應通過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邀請企業家進行專題研究,并在后續編制中回應。
3.對分歧較大的意見,可組織開展可行性論證進行專門研究,必要時可引入第三方機構評估,全面充分聽取有關意見。
4.對確屬難以采納的,要列明理由做好溝通。
5.意見采納等情況要通過網上政務平臺、電子郵箱、電話、手機短信等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或向企業家反饋。對企業家提出的重大意見建議,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重大的意見建議,按程序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十一)意見使用。起草部門提交審議涉企政策時,應同時將征求企業家意見建議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征求意見的企業家姓名、單位及職務、所提意見建議采納情況、對未采納意見的協調溝通情況等,作為附件一并送審。未征求企業家意見建議的涉企政策,應退回起草部門補正材料。
(十二)政策宣傳。涉企政策出臺后,除按規定需要保密的文件外,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大廳等線上線下載體予以公開。鼓勵省工商聯、行業協會商會組織開展涉企政策宣傳,擴大政策知曉度,形成上下聯動的宣傳格局。
(十三)政策解讀。起草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業領域知名專家和企業家作用,圍繞社會關注、輿論關切,切實加強涉企政策全周期宣傳解讀工作。特別是針對企業家和社會公眾密集關切事項,要有更詳細、更及時的政策解讀,減少誤解猜疑。同時,每年由起草部門針對產業補助、政策扶持等方面的涉企優惠政策組織開展解讀活動。
單獨行文的,由起草部門負責政策解讀;聯合行文的,由牽頭起草部門會同聯合發文單位進行解讀。
(十四)政策監督。涉企政策公布實施后,起草部門要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實體政務大廳等線上線下方式開通監督舉報渠道,接受企業家和社會公眾對涉企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對反映政策執行不到位或“選擇性執行”等問題線索要及時核實,依法依規積極研究推動解決,適時反饋處理結果。
(十五)跟蹤評估。涉企政策印發實施滿1年后,涉企政策制定機關可委托省工商聯、省企業聯合會、行業協會商會或是其他獨立第三方機構開展涉企政策落實情況評估工作。
開展政策評估應當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包括涉企政策執行的基本情況,執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行業協會商會、企業家和社會公眾的評價意見,后續措施建議等內容。
(十六)政策調整。對反映問題比較集中的涉企政策,要認真研究政策調整的必要性。對確需調整的涉企政策,要聽取企業家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按程序調整。對可能增加企業成本、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政策調整,應在聽取有關行業企業意見的基礎上合理設置緩沖過渡期,給企業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
三、組織實施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在推動政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中的重要作用,加強組織領導,按照要求,結合實際,充分調動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強化督促落實,確保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十八)完善工作機制。起草部門要嚴格規范程序,加強綜合協調,建立本部門與企業常態化溝通交流機制,不定期邀請企業家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為企業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環境。企業聯合會、行業協會商會等要配合做好企業家代表推薦和選取等工作。
(十九)抓好貫徹落實。省級部門涉企政策制定工作適用本辦法,各地參照執行。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確保各項舉措落地見效。各地各部門每年12月底前要將本地本部門貫徹落實本辦法情況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要及時對落實本辦法的好經驗、好做法進行總結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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