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意見 發布時間: 2021-08-26 來源: 農業農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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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意見
農質發〔20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漁業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產出來”“管出來”和“四個最嚴”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鄉村人才振興的意見》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推動治理能力進一步提升,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論述,創新工作機制,推動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網格化、規范化、精準化,夯實監管“最后一公里”,確保鄉鎮及村(社區)級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有效運轉,提升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助力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二)主要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重心下移。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強化組織領導,以鄉鎮為單位建立網格化管理體系,做到區域定格、網格定人、人員定責,下移工作重心,明確網格的職能與定位,形成由鄉鎮到村(社區)再到生產主體的完整、精細、清晰的管理網絡,推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落地落細。
——堅持聚焦重點、靶向發力。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重點任務集中發力,圍繞重點產品,聚焦禁限用藥物違法違規使用、常規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和非法添加等問題,切實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針對性、指向性和靶向性。
——堅持機制創新、高效治理。以推進網格化管理為契機,鼓勵各地大膽創新,進一步強化監管體系現代化、信息化建設,探索建立信息暢通、協調聯動、運轉高效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有力、治理有效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目標
“十四五”期間,基本實現所有鄉鎮明確監管網格,所有網格明確網格監管員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協管員(信息員),網格監管員年度培訓全覆蓋,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巡查更加規范,生產主體質量安全控制技術指導更加到位,織密監管網絡、壓實管理責任,實現網格化管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監管服務全覆蓋。
二、重點任務
(一)區域定格
以鄉鎮為單位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按照范圍清晰、管理便捷、無縫對接、全面覆蓋的原則,因地制宜劃分確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網格。網格劃分可根據鄉鎮區域內產業分布、主體類型、產品風險等情況確定,最小網格單元可以按照行政村(社區)劃分,也可以按照農產品生產主體劃分。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要全面掌握轄區內監管對象信息,明確各網格責任人員,根據網格劃分情況形成本轄區的網格化管理圖。
(二)網格定人
每個網格應明確網格監管員和協管員(信息員),人員數量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網格監管員應由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人員擔任,協管員(信息員)可以由村(社區)兩委成員、技術骨干等擔任,也可以由社會選聘、購買服務等方式聘用的人員擔任。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企業、農民合作社設置內部質量控制員,在重點地區、重點產業遴選社會監督人員等,構建多元共治的網格化管理隊伍。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網格化管理人員培訓,不斷提升網格監管員、協管員(信息員)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打造高水平網格化管理隊伍。
(三)人員定責
明確網格監管員和協管員(信息員)的工作任務。網格監管員應圍繞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職責,負責組織網格化管理工作,建立并動態管理鄉鎮生產主體名錄,開展質量安全控制技術指導服務及培訓宣傳,根據《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日常巡查工作規范(試行)》(見附件)要求開展日常巡查及抽查檢測等工作。協管員(信息員)應充分掌握網格內生產主體的基本情況,根據鄉鎮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及網格監管員要求,協助開展隱患排查、檢測抽樣、用藥指導、信息報送等有關工作。網格監管員、協管員(信息員)工作中要聚焦禁限用藥物違法違規使用、常規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和非法添加等問題,從源頭上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切實發揮作用。
(四)創新機制
創新網格化管理及其配套工作機制,保障網格化管理體系常態化運轉,切實提高基層監管效能。鼓勵地方探索建立橫向協作機制,統籌基層農業綜合管理服務力量,向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傾斜;建立日常巡查與鄉鎮綜合執法銜接機制,強化問題查處與案件查辦;建立信息傳遞機制,及時采集更新信息、發現問題,實現信息及問題上報快速化、扁平化;建立問題會商機制,定期開展問題會商和反饋,不斷優化管理方案,鼓勵借助專家團隊等外腦開展問題咨詢。
(五)公示公開
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要公示網格化管理圖,包括網格監管員、協管員(信息員)布局安排、工作職責、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鼓勵通過信息化平臺強化公示工作。各鄉鎮網格監管員、協管員(信息員)日常工作中要佩戴統一標識,方便群眾聯系,接受社會監督。要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生產基地醒目位置公示生產主體基本情況、質量安全責任人、質量安全承諾書及網格監管員、協管員(信息員)信息,張貼禁限用農藥獸藥名錄等。鼓勵各地農業農村部門在公示信息中因地制宜增加生產主體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等級、信用評級等信息。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高度重視,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將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納入鄉村振興和鄉村治理工作內容。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積極推進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加強業務指導,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強化組織實施,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要“定格、定人、定責”,認真落實網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要求。
(二)強化條件保障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積極推動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服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解決網格監管員、協管員(信息員)工作經費和勞動報酬。要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網格監管員、協管員(信息員)的職責要求,合理確定待遇,配備必需的防護用品。鼓勵通過購買社會服務方式解決監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落實網格化體系建設、運行、管理等經費保障。鼓勵地方探索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監管員、協管員(信息員)激勵機制,在待遇保障、績效獎勵、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定、研修深造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提高工作積極性。
(三)夯實工作基礎
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因地制宜,結合自身工作深入開展網格化管理工作,對于已開展網格化管理工作的地區,可在原工作部署基礎上,根據本意見有關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相關制度措施,逐步實現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全覆蓋;尚未開展網格化管理工作的地區,要根據本意見,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加快推進步伐。
(四)加強技術支撐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網格化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優先利用既有監管信息化平臺,推動生產主體和監管工作信息化管理;省、市兩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基層的指導,鼓勵聯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成立專家智庫,針對基層在網格體系建設、日常管理、監管執法、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問題加強指導服務。
(五)強化績效考核
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將作為重點內容納入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質量工作考核、農業農村部延伸績效考核。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建立考評機制,將網格化管理工作納入省級食品安全、質量工作等考核內容,督促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鼓勵將網格化管理工作與政策扶持資金、人員績效獎勵等掛鉤,對于表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附件: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日常巡查工作規范(試行)
農業農村部
2021年8月23日
附件:
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日常巡查工作規范(試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