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廳關于印發科技計劃科研失信行為記錄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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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科監發〔2020〕1號
有關單位:
《云南省科技廳科技計劃科研失信行為記錄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2020年2月21日云南省科技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4月18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0年3月16日
云南省科技廳科技計劃科研失信行為記錄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自然科學領域科研誠信建設,完善科研信用監管措施,進一步強化和規范云南省科技廳科技計劃(以下簡稱省科技計劃)科研失信行為記錄管理工作,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和《云南省科技廳科技計劃項目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定》等,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省科技計劃科研失信責任主體(以下簡稱責任主體)包括省科技計劃項目承擔人員、評估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科研服務人員和科學技術獎候選、獲獎、提名等自然人(以下簡稱自然人責任主體),以及項目推薦部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科學技術獎提名單位等單位或機構(以下簡稱單位或機構責任主體)。
第三條 科研失信行為分為科研嚴重失信行為和科研一般失信行為。
科研嚴重失信行為是指責任主體科研不端、違規、違紀和違法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等行為??蒲袊乐厥判袨樨熑沃黧w應予列入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
科研一般失信行為是指責任主體履職不力、管理不當、監管不嚴等違反省科技計劃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或約定等行為。科研一般失信行為責任主體應予列入科研一般失信行為記錄觀察名單(以下簡稱觀察名單)。
第四條 省科技計劃科研失信行為記錄管理責任部門為省科技廳,承擔省科技計劃黑名單和觀察名單的列入和移出,向社會公布或向相關責任主體通報科研失信行為記錄信息,以及對相關責任主體實施信用約束和懲戒等工作。
第五條 省科技計劃項目推薦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等為省科技計劃失信行為記錄管理配合部門,按照科研誠信建設和省科技計劃管理職責,提供相關責任主體科研失信行為線索、核實失信行為信息、協助失信行為線索查證、提出觀察名單列入建議、協助黑名單責任主體懲戒期滿科研誠信審查、審核觀察名單移出申請,以及配合省科技廳對黑名單或觀察名單責任主體實施約束、懲戒及督促整改等。
第六條 省科技廳依托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科研失信行為數據庫和云南省科研誠信信息系統,對科研失信行為進行記錄和對黑名單、觀察名單實施信息化管理。記錄信息應當包括責任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項目名稱及編號、違規違紀情形、處理處罰結果及主要責任人、處理單位、處理依據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等。
對單位或機構責任主體,根據處理決定,還應記錄直接責任人員科研失信行為信息。
第二章 黑名單、觀察名單列入
第七條 自然人責任主體具有以下《云南省科技廳科技計劃項目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定》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屬科研嚴重失信行為。
(一)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承擔科技計劃項目資格。
(二)項目申報或實施中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和圖表等,違反科研倫理規范。
(三)違反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按項目合同(任務書、協議等)約定執行;擅自超權限調整項目任務或預算安排;項目經費使用違規并造成重大損失;科研論文、科技報告、項目成果等學術造假。
(四)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套取、轉移、挪用、貪污科研經費,謀取私利。
(五)利用管理、咨詢、評審或評估專家身份索賄、受賄;故意違反回避原則;與相關單位或人員惡意串通。
(六)違反保密規定,泄露相關秘密或咨詢評審信息。
(七)不配合審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八)其他違法、違反財經紀律、違反項目合同(任務書、協議等)約定和科研不端行為等情形。
第八條 單位或機構責任主體具有以下《云南省科技廳科技計劃項目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定》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屬科研嚴重失信行為。
(一)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管理、承擔科技計劃項目或中介服務資格。
(二)利用管理職能,設租尋租,為本單位、項目申報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承擔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項目推薦部門違反委托合同約定,不按制度執行或違反制度規定;管理嚴重失職,所管理的科技計劃項目或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重大問題。
(四)項目承擔單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務職責;包庇、縱容項目承擔人員嚴重失信行為;截留、擠占、挪用、轉移科研經費。
(五)專業機構違反合同或協議約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利益。
(六)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七)其他違法、違反財經紀律、違反項目合同(任務書、協議書等)約定等情況。
第九條 具有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八條所列科研嚴重失信行為情形責任主體,且受到以下處理的,應予列入黑名單。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并正式公告。
(二)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查處并正式通報。
(三)受相關部門或單位在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或監督檢查中查處并以正式文件發布。
(四)因偽造、篡改、抄襲、買賣、科研論文代寫代發等嚴重科研不端行為被調查核實或被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國內外政府獎勵評審主辦方取消評審和獲獎資格并正式通報。
(五)經調查核實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對紀檢監察、審計、監督檢查等部門已掌握確鑿違紀違規問題線索和證據,因客觀原因尚未形成正式處理決定的相關責任主體,參照本條款執行。
第十條 省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成員單位推送的嚴重失信責任主體,應予列入黑名單。
第十一條 違反省科技計劃管理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失信行為責任主體,經省科技計劃監督或項目業務主管部門、項目推薦部門及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等提出建議,省科技廳審核后應予列入觀察名單。
(一)不按項目合同(任務書、協議等)約定報送項目執行進展和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科技報告和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等。
(二)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項目考核指標或擅自調整考核指標等。
(三)項目執行期滿三個月后無故不申請驗收;項目執行未按期完成,不按規定時限提出延期申請。
(四)項目終止后不按要求和時限退還財政科技經費。
(五)違反項目合同(任務書、協議等)約定,違規使用財政科技經費,造成不良影響或輕微損失。
(六)咨詢評審專家和科技服務機構未遵循回避原則,咨詢評審專家不按要求提供項目評審結論,科技服務機構隱瞞或發現項目存在問題未如實和及時報告省科技廳。
(七)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未遵守科技計劃相關規定、職業道德、行業準則及管理和服務協議(承諾),造成不良影響。
(八)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推薦部門年度承擔或推薦逾期未驗收及終止項目總和數超過三個(含三個),或年度承擔或推薦逾期未驗收及終止項目總和數在當年應驗收項目數中占比超過50%的。延期項目驗收時限以批復同意的項目完成日期為準。
(九)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推薦部門存在緩撥項目經費等現象、督促追回經費不力。
(十)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推薦部門未按要求報告績效評價或有關統計數據。
(十一)其他應予追究責任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三章 科研失信責任主體懲戒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按照《云南省科技廳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云南省科技廳科技計劃項目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定》等省科技計劃管理規定,階段性或永久取消黑名單責任主體推薦或參與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實施、管理和服務、申報國家和省科技獎勵,以及給予表彰獎勵、政策試點、政府采購、政策性資金及項目扶持等的資格。同時,在后續省科技計劃項目實施和管理工作中,應當充分利用黑名單責任主體失信行為信息,對相關責任主體采取如下信用約束和懲戒措施:
(一)對黑名單自然人責任主體所在的單位或機構,在省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評審專家遴選、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確定、科研項目評估、科技獎勵評審、間接費用核定、結余資金留用以及基地平臺人才遴選工作中,將責任主體黑名單失信行為信息作為重要依據。
(二)對黑名單單位或機構責任主體,以及違紀違規違法多發、頻發,一年內被記錄兩個及以上黑名單自然人責任主體所在的單位或機構,要作為項目實施監督的重要對象,實施嚴格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暫停觀察名單責任主體推薦或參與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的實施、管理和服務、申報國家和省科技獎勵的資格。暫停對觀察名單責任主體給予表彰獎勵、政策試點、政府采購、政策性資金及項目扶持等。同時,在后續省科技計劃項目實施和管理工作中,應當利用觀察名單責任主體失信行為信息,對相關責任主體采取如下信用約束和懲戒措施:
(一)對觀察名單自然人責任主體及其所在單位或機構,在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評審專家遴選、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確定、科研項目評估、科技獎勵評審、間接費用核定、結余資金留用以及基地平臺人才遴選等工作中,應將觀察名單責任主體失信行為信息作為參考依據。
(二)對觀察名單單位或機構責任主體,以及違規違紀違法多發、頻發,一年內被記錄五個及以上觀察名單自然人責任主體所在的單位或機構,要作為項目實施監督的重點對象,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責令觀察名單責任主體限期整改。拒絕整改、虛假整改、消極整改和逾期整改等觀察名單責任主體應予列入黑名單。驗收項目逾期時限不得超過項目合同(任務書、協議等)規定時限一年,財政科技經費退還逾期時限不得超過項目終止通知規定時限一年。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據實舉報省科技計劃科研失信行為,統籌全省自然科學領域科研誠信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按照《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調查核實的被舉報科研失信責任主體應予列入相應的黑名單或觀察名單。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實施懲戒另有相關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省科技廳通過門戶網站對擬列入黑名單的責任主體進行公示并書面告知責任主體。省科技廳書面告知擬列入觀察名單的責任主體(責任主體為自然人的還應告知所在單位或機構)。
省科技廳及時向責任主體通報列入黑名單、觀察名單失信行為記錄信息,對自然人責任主體還應向其所在單位或機構通報。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通過門戶網站及時向社會公布黑名單責任主體失信行為信息,并同步推送國家科研誠信信息系統、信用中國(云南)、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及省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成員單位,以共享失信行為信息和實施聯合懲戒。
觀察名單失信行為記錄信息由省科技廳掌握使用,不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黑名單、觀察名單移出
第十九條 黑名單、觀察名單實行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動態調整機制。黑名單責任主體處理處罰期限屆滿的,經省科技廳審查后應當從科研失信行為數據庫中移出。觀察名單責任主體按要求完成整改,經省科技計劃監督或項目業務主管部門、項目推薦部門及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審核,報省科技廳審查后應當從科研失信行為數據庫中移出。
第二十條 由省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成員單位推送列入黑名單的嚴重失信責任主體,應在相關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成員單位取消懲戒后從科研失信行為數據庫中移出。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及時向責任主體通報移出黑名單、觀察名單失信行為記錄信息,責任主體為自然人的,還應向其所在單位或機構通報。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移出黑名單責任主體失信行為記錄信息。移出黑名單責任主體失信行為記錄信息同步推送國家科研誠信信息系統、信用中國(云南)、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及省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成員單位。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相關責任主體對擬被列入黑名單或觀察名單存有異議的,可自公示或書面告知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省科技廳提出書面復查申請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省科技廳在五個工作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決定受理的,自復查申請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復查。復查結果由省科技廳書面告知申請人,復查發現與事實不符的及時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條 省科技廳對黑名單責任主體實施信用約束和懲戒的生效期限自行政或司法機關等做出處理處罰決定的生效日期算起;對觀察名單責任主體實施信用約束和懲戒的生效時間以省科技廳做出審查決定的日期為準。
第二十五條 省科技計劃科研失信行為記錄管理責任部門及配合部門工作人員在科研失信行為記錄管理過程中,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和認真負責的態度,依法依規履行工作職責。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將按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2020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