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新規7月1日起執行
- 時間: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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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信息港訊(昆明日報 記者吳潔) 4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微信公眾號發布消息,為規范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云南省財政廳對《云南省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印發《云南省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執行。
《管理辦法》明確,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的省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出資設立的省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即一級企業)及實施企業化管理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審核、上繳,適用該辦法。
國有資本收益包括:利潤收入,股利、股息收入,產權轉讓收入,清算收入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認定應收繳并統籌使用的省屬企業(含二級及以下企業)特定資產處置等專項收入。
省屬國有獨資企業利潤收入上繳比例為30%。承擔省屬儲備糧任務的政策性企業、戒毒類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年應交利潤收入不足(含)5萬元企業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確規定的,免繳國有資本收益。
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會同監管部門對國有獨資企業利潤收入上繳比例提出調整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監管部門持有股權的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及監管部門所持股權計算的股利、股息,全額上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建立健全分紅機制。
《管理辦法》明確,監管部門應當統籌考慮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總體要求,企業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財務狀況、發展規劃以及其他股東意見等,研究提出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利潤分配意見,原則上不低于同類國有獨資企業收益上繳水平。國有控股企業當年符合分配條件不予分配的,監管部門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表決前應向省人民政府報告不分配理由和依據。監管部門應督促國有控股企業依法及時制定利潤分配方案,利潤分配方案通過后,企業應及時按規定上繳國有股股息紅利。
未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應交國有資本收益。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情況與企業負責人薪酬掛鉤。拒不申報國有資本收益、未在規定時間內足額上繳國有資本收益、預算數與實際上繳數差異較大,監管部門在薪酬考核時應相應扣減企業負責人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