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涉及紅十字會及民營經濟發展兩條例 昆明將確立優化營商環境容錯機制鼓勵創新改革
- 時間:2024-03-28
- 來源:
- 瀏覽:105
昆明信息港訊(昆明日報 記者杜仲瑩)3月27日,云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云南省紅十字會條例(修訂)》《昆明市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兩條例將于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紅十字會條例(修訂)》明確,鄉鎮(街道)、村(社區)和學校、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等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根據實際需要,依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增加“每年5月8日‘世界紅十字日’所在周為本省‘紅十字博愛周’”的規定。為加強對紅十字會財產,特別是捐贈款物的監督管理,回應社會關切,明確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為推動解決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造血干細胞捐獻等方面的激勵政策措施不夠完善的問題,還明確將進一步健全完善有關獎勵、優待、關懷等政策措施。
《昆明市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的總則部分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政府部門職責、工商業聯合會、協會以及商會職責等內容進行了規定,體現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的“兩個健康”發展要求。優化營商環境部分明確市場準入、公平競爭、創新容錯機制、營商環境評價和社會監督、國際合作、政商關系等有關規定。充分考慮昆明市民營經濟實際情況,明確定期開展民營經濟發展環境評價和政策落實情況檢查評估,保障政策貫徹落實;確立優化營商環境的容錯機制,鼓勵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創新和改革。
在服務保障部分,圍繞鼓勵企業合規改革、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范行政監管等對民營經濟組織服務保障作出規定。鼓勵企業合規改革;規范民營經濟組織行政監管,確定監管方式不得對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影響;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組織公共服務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購買社會化中介服務的民營經濟組織適當給予補助。權益保護部分則明確了平等保護、政府誠信、不得拖欠企業賬款、禁止組織實施侵權行為等對于民營經濟組織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針對民營中小企業反映強烈的賬款拖欠問題予以明確。規定向民營經濟組織作出的政策承諾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有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強化政府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