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支持新冠肺炎防控防治財政政策解答(三)----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篇
- 時間:2020-03-06
- 來源:
- 瀏覽:498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紓解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支持穩定和擴大就業,根據國家部署和安排,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將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費施行階段性減免、緩繳、延繳政策。
1.此次減免企業三項社會保險費政策具體適用對象是哪些?
答:此次免征對象為各類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對象為各類大型企業,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減免對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2.此次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執行范圍是哪些?
答:減免政策界定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費款所屬期的三項社會保險費中的單位繳費部分。
參保單位補繳減免政策實施費款所屬期前的欠費、預繳減免政策實施費款所屬期終止后的社會保險費,均不屬于此次減免政策范圍。
3.此次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執行期限是什么時候?
答:免征政策執行期限為5個月,具體起止時間為2020年2月至6月;減半征收政策執行期限為3個月,具體起止時間為2020年2月至4月;減免政策不得延后執行且月份要連續連貫計算。
4.企業怎樣申請辦理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
答:減免過程中,不需要企業另行提出減免申請,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直接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劃定類型結論將核定的繳費基數、適用的費率以及減免后的應繳費額等信息,傳遞給同級稅務部門進行征收。
5.如何處理2月份的社會保險費?
答:一是對于符合享受減免政策且尚未繳納2020年2月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企業,符合免繳政策的,2020年2月當期單位部分不再繳納;符合減半征收政策的,單位按重新核定后的應繳額進行繳納。二是企業(單位)已繳納2月份社會保險費,但符合政策規定的減免部分一律作退費處理。保費的清退不需要企業(單位)提出申請,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退費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及時告知參保單位。三是2020年2月個人部分按政策規定繳納。
6.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是什么?如何辦理?
答:在2020年內,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可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經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緩繳。緩繳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參保單位在緩繳期滿時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月份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仍可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同時緩繳由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繳費部分;對單位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實施緩繳的,緩繳期間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期滿前由參保單位及時繳費。職工在緩繳期間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的,單位及職工個人應先補齊緩繳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7.延繳社會保險費政策是什么?如何辦理?
答:受疫情影響繳費有困難的企業,在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后,可延期繳納疫情期間三項社會保險費。延繳期間,不收取滯納金。參保單位須在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將延繳期間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三項社會保險費一次性繳清,延繳期限不得跨年。參保單位在延繳期滿時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月份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仍可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
8.工傷保險按項目參保的可以享受減免政策嗎?
答: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并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具體計算辦法為: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占其計劃施工期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計劃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據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9.2020年4月底到期的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有后續政策嗎?
答: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
10.財政部門如何做好保障工作?
答:一是在減免、緩繳、延繳政策執行期內,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二是各級財政會及時撥付社保資金,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三是對于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前,因減免政策影響,支付有困難的州(市)可按規定向省級申請調劑。四是財政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密切關注基金運行情況,落實好階段性減免社保費這項惠企惠民的新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