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燃氣管理條例》8月1日起施行
- 時間: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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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信息港訊(昆明日報 記者楊官榮)6月2日,來自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消息,《云南省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23年5月31日審議通過,將于8月1日起施行。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將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按照《條例》規定,新區建設、舊區改造工程,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橋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設工程,按照燃氣發展規劃需要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的,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經營企業不得供氣。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并依照許可的經營類別、區域和時限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