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號通告!云南發布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分區分級防控的實施意見
- 時間: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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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云南省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發布第10號通告,通告全文如下: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通 告
第10號
云南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分區分級防控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科學防治、精準施策”指示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從全面防控向精準防控、重點防控轉變”的工作要求,實施差異化防控措施,結合我省疫情形勢,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分區分級原則
(一)科學評估原則。以累計確診病例數、近期疫情發展趨勢及二代病例數、聚集性疫情等要素為評估依據,以縣域為單位將疫情風險分為高、中、低3個等級。
(二)精準施策原則。各地須根據本實施意見,細化本地防控方案,做到一縣一策。
(三)動態調整原則。各地根據疫情發展態勢,動態開展疫情風險評估,適時調整防控措施。
二、分級標準
低風險地區:無確診病例,或連續14天無新增確診病例。
中風險地區:14天內有新增確診病例,累計確診病例不超過50例;或累計確診病例超過50例,14天內未發生聚集性疫情。
高風險地區:累計確診病例超過50例,14天內有聚集性疫情發生。
三、防控措施
(一)嚴防輸入風險
在機場、火車站、高速公路和國省干線省界入口,所有擬入滇人員須填寫《個人健康申報表》,接受體溫檢測,如有發熱、咳嗽等情況,就地隔離排查,同時實施人員分類管理:
1.對湖北省內已實施交通管控州市的擬入滇人員,一律勸返。
2.對湖北省內未實施交通管控州市的擬入滇人員,在滇有工作單位或有固定居所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14天;在滇無工作單位或無固定居所的一律勸返。
3.來自其他疫情高風險地區的擬入滇人員,須填寫《個人健康申報表》,集中或居家隔離觀察14天。居家隔離的要自覺接受社區管理。
4.來自非疫情高風險地區的擬入滇人員,須填寫《個人健康申報表》。
(二)實行分區分級管理
1.低風險地區全面恢復到疫情發生前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1)保證交通暢通,不得封路、封村、封社區、封市場。
(2)全面復工復產,積極幫助企業解決用工、原材料、資金、設備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對企業復工復產不得以審批、備案等方式進行限制。
(3)城市社區、農村村委會對所有外來人員實行網格化排查和管理。加強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廠礦、工地等重點部位的疫情監測。
(4)醫療機構繼續落實預檢分診和發熱門診管理,對所有發熱和咳嗽病人及時進行排查。保留定點醫院和集中隔離觀察場所。
(5)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開展環境整治和健康知識普及。
(6)密切關注周邊地區疫情動態,開展風險評估,適時調整風險級別和防控措施。
2.中風險地區有序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1)無確診病例的鄉鎮、街道、城鄉社區,可參照低風險地區的防控措施,保證正常的交通、生產、生活秩序,開放景點景區。
(2)在對疫情有關場所和人員采取必要防控措施的同時,合理安排復工復產,落實企業疫情防控責任,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并做好通風、消毒、體溫監測等防控工作。
(3)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全部收入定點醫院治療,對無癥狀感染者按確診病例管理,減少重癥和死亡病例。
(4)對密切接觸者進行嚴格追蹤管理,全部采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控制二代病例和聚集性疫情。
(5)對有確診病例的疫點實行隔離和封閉管理。
(6)對連續14天無新增確診病例的縣域,可及時調整為低風險地區。
3.高風險地區采取“內防擴散、外防輸出、嚴格管控”的防控策略,實施嚴格的疫情防控措施。
(1)對有確診病例的疫點實行隔離和封閉管理,對出現聚集性病例的居民小區(村組)實行區域封鎖。
(2)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業運行、群眾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企業正常運轉。指導其他企業采取靈活方式安排員工工作。出現確診病例的企業應立即停工停產,直到評估合格后方能復工。
(3)暫停大型會議、會展、演出、體育賽事、聚餐、娛樂休閑等人群聚集性活動。
(4)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嚴防疫情向周邊地區輸出、擴散,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圍。依法按程序審批后,可實行區域交通管控。
(5)對連續14天無新增聚集性疫情的縣域,可及時調整為中風險地區。
(三)重點場所防控
1.在全省范圍內使用“云南抗疫情”微信小程序掃碼登記。重點是人員流動性大、相對不固定的公共場所。對住宅小區、學校、辦公場所等,可自愿掃碼,不作硬性要求。
2.全省各級各類學校開學時間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屬地責任。各地要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方針,嚴格落實分區分級精準防控要求,由全面防控向精準防控、重點防控轉變,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各項工作,推動經濟社會秩序逐步恢復正常。
(二)堅持依法防控。堅決糾正偏頗和極端做法,不搞攀比,不搞“一刀切”,不搞層層加碼。
省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此前發布的通告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云南省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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