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廳關于公開征求《云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修訂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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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廳關于公開征求《云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修訂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0-06-10 10:32:19
為貫徹落實云南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引導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云南省科技廳經前期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吸納各方建議,并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云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修訂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云南省科技廳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規定,現向公眾公開征求《辦法(修訂稿)》的意見建議。
自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眾對《辦法(修訂稿)》有意見建議的,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向云南省科技廳提出。郵箱地址:ykgx2017@126.com。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修訂稿)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云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落實云南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引導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水平,打造云南“雙創”升級版,依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信息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
第三條 省科技廳負責本辦法的組織與實施,對省級孵化器進行認定、考核評價、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各州(市)科技局負責本轄區內孵化器的建設指導和認定推薦工作。
第二章 孵化器主要功能與建設目標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型企業創新創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孵化器分為綜合型孵化器和專業型孵化器。專業型孵化器是指在同一產業或技術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70%(含)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孵化器。除專業型孵化器之外的其他孵化器為綜合型孵化器。
第五條 孵化器的建設目標是:落實云南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完善的創新創業孵化服務體系,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強對外交流合作,吸引國內外創新創業者服務于創新型云南建設,為云南省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第六條 鼓勵大中型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建立專業型孵化器,形成專業技術、項目、人才和服務資源的集聚,促進產業技術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提升戰略性新興產業競爭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三章 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七條 申請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云南省內注冊且注冊地與實際運營地址一致。正常運營滿2年,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能夠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二)孵化器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專業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不低于4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0%以上;
(三)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個投融資資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須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
(五)孵化器須擁有創業導師隊伍,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創業導師。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專業型孵化器要配備一定比例的相應專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作為創業導師;
(六)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其中5家以上被認定為省級以上科技型中小企業,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專業型孵化器的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其中3家以上被認定為省級以上科技型中小企業,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七)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30%;
(八)孵化器累計孵化畢業企業不少于8家(專業型孵化器累計孵化畢業企業不少于5家)。
第八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集成電路、新材料、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限一般不超過60個月。
第九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連續兩年營業收入累計達800萬元(含)以上;
(三)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達200萬元(含)以上;
(四)被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條 省內艱苦邊遠地區(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艱苦邊遠地區范圍和類別規定)的孵化器、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與周邊國家共建的孵化器,在孵化場地面積、在孵和畢業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知識產權比例等方面的要求適當放寬。
第四章 孵化器申報與管理
第十一條 孵化器申報程序:
(一)申報主體向所在州(市)科技局提出申請;
(二)州(市)科技局初審合格后,向省科技廳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三)省科技廳組織專家依據認定條件進行評審和實地查驗,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經廳務會審議通過并公示,以文件形式確認為“云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后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按國家相關政策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對申報主體及其提交的申報材料、附件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省級孵化器參評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審核推薦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依據科技部有關要求對孵化器進行規范統計(統計報表、工作總結等),孵化器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對省級孵化器進行動態管理,并適時開展考核評價工作。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級孵化器資格:
(一)經營出現問題,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經限期一年整改,仍無法正常運營的;
(二)運營主體注銷或發生重大變化,已無法達到認定條件的;
(三)無特殊原因,連續2年未按要求填報統計數據的;
(四)存在嚴重科研失信行為、嚴重弄虛作假行為或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省級孵化器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變化的,須在三個月內向所在州(市)科技局報告。經州(市)科技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認定條件的,向省科技廳提出變更申請;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向省科技廳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第五章 促進與發展
第十六條 州(市)科技局要把孵化器發展作為提升區域自主創新能力、產業技術升級和引進高層次科技創業人才的重要抓手,加強領導,統籌協調,創新體制機制,在孵化器發展規劃、用地、財稅等方面積極協調,及時共享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相關信息,提供優惠政策支持,促進孵化器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支持和鼓勵各地區結合當地優勢和產業發展需求,引導孵化器向專業化、特色化、精細化方向發展;支持和鼓勵具備條件的孵化器開展國際合作;支持和鼓勵在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與南亞東南亞國家共建孵化器,推進創新創業資源開放共享,促進國內外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十八條 孵化器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優化資源配置,強化隊伍建設,充分利用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提升服務效率。有條件的孵化器應形成“眾創—孵化—加速”機制,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
第十九條 孵化器應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加強科技創業服務品牌建設,積極開展企業化運作,構建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響力。
第二十條 對通過認定的省級孵化器視情給予一定經費補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州(市)科技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止,《云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云科工發〔2007〕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