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技局關于印發《昆明市企業科技 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培育建設 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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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局關于印發《昆明市企業科技 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培育建設 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0-30 16:53:30發布來源:昆明市科學技術局
各有關單位:
《昆明市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培育建設辦法(試行)》經昆明市科學技術局2020年9月16日第12次局長辦公會、2020年10月21日第17次局黨組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
2020年10月27日
昆明市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
培育建設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科技創新體系,培育集產學研為一體的綜合性創新平臺,根據《云南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云科規〔2018〕5號)、《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加速昆明區域性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若干措施的通知》(昆政辦〔2019〕74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昆明市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的培育和建設,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是昆明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整合技術、人才、管理、市場等要素,聯合科研院所、高等院?;蛏鐣C構組成的產學研綜合平臺,也是省級技術創新中心(重點試驗室)的重要過渡環節。其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家、省及昆明市科技發展方針,結合昆明市區域性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的總體定位和發展需求并立足重點領域和產業,開展創新性研究,獲取創新性成果和高價值自主知識產權;為產業發展開展技術研發與儲備的同時打造產學研協同創新平臺;促進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的轉移擴散和商業化應用;培養科技創新人才隊伍;支撐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等。
第三條 重點圍繞生物醫藥大健康、高原特色農業、智能裝備制造、信息及芯片產業、新材料、新能源等六大產業,有計劃、有重點地擇優遴選、培育打造和聚集一批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支撐該產業科技成果轉化,加速形成產業發展新動力,全面提升重點產業競爭能力,每年保持適度培育和扶持規模。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實行分類管理,動態調整、開放共享的管理模式。
第四條 市科技局根據培育建設需求發布申報指南。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昆明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是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的綜合服務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全市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和任務,制訂年度計劃、相關政策并指導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的培育、建設與運行;
(二)批準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的培育、建設、調整和撤銷;
(三)對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組織運行績效評估或考核;
(四)推薦申報省級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
第六條 各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結合本縣區產業特色和優勢,負責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的推薦上報,依托縣域科技成果轉化中心開展相關服務工作。
第七條 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的承擔單位是其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健全中心(重點實驗室)管理運行機制,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體制;
(二)制定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目標任務;
(三)具體組織實施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的建設,提供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日常運行經費、人員、場地、研究設備等相應條件保障;穩定支持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開展工作,解決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運行中的有關問題;為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運行管理、科學研究、成果轉化、人才引進和培養、開放交流等方面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四)聘任或解聘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主任及技術(學術)委員會主任;
(五)對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的運行績效進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年度工作報告上報工作并審核其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材料失實的主要責任。
第三章 條件與建設
第八條 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的申報主體分為兩類:
(一)企業或企業牽頭的聯合體
1. 高新技術企業或擁有市級及以上科技創新平臺的企業;
2. 以上企業牽頭,聯合高校、院所組成聯合體。
(二)高校、院所
高校、院所牽頭,與相關企業組成聯合體。
第九條 遴選條件:
(一)基本條件
1. 定位清晰,符合昆明市重點產業發展方向,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名稱、建設內容和考核指標明確,有較好的產學研用合作基礎,較強的技術擴散、輻射和轉移能力,較豐富的成果轉化和推廣經驗。
2. 具備健全的管理和運行機制及明確的成果轉化制度,設立技術(學術)委員會、專職管理人員、科研人員和財務人員,具有高水平的技術或學術帶頭人以及年齡結構與知識結構合理的科研隊伍。
3. 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主任應為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或省、市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或獲其他市級以上人才稱號),具備較高的學術技術素質和較強的團隊組織管理能力,了解所在領域前沿研究方向,且業內公認度較高;核心成員至少3人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技術負責人及成員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進行創新性研究。
(二)企業牽頭申報條件
1. 申報企業須在昆明行政轄區內注冊,在行業中具有較高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具備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的高新技術企業或已認定市級及以上科技創新平臺的企業,無涉及環保、安全、知識產權、稅務等違法行為。
2. 近3年內:申報企業年均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年均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不低于3%或者技術合同成交額100萬元以上。
3. 累計獲發明專利授權5件(申報主體須為專利權人);
4. 人員應在20人以上,高級職稱以上人員占比應達30%以上,技術負責人1名,核心成員5名。
5.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主持或參與地方及以上標準3項;
(2)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達到3項,累計創造直接經濟效益2000萬元;
(3)近3年內,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1項及以上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2項及以上(獲獎人須為固定人員、牽頭單位排名第一);
(4)近3年內,承擔與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研究領域相關的國家級、省級科研項目3項。
(三)高校、院所牽頭申報條件
1. 牽頭單位須在行業中具有較高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具備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
2. 牽頭單位的固定人員應在20人以上,高級職稱以上人員占固定研究人員比例應達30%以上,技術負責人1名,核心成員5名。
3. 近3年內,承擔與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研究領域相關的國家及省級科研項目3項。
4. 近3年內,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1項及以上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2項及以上(獲獎人須為固定人員、牽頭單位排名第一)。
5. 累計獲發明專利授權5件(申報主體須為專利權人)。
第十條 認定及培育機制:
對通過評審并經決策程序確定的相關申報主體,認定為“市級企業科技創新中心”,其團隊授予“昆明市科技創新團隊”稱號,分別給予20萬元獎補。將其納入省級重點實驗室及技術創新中心培育,建立培育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的長期規劃和近期工作計劃,通過科創服務專員等形式有針對性地提供分類服務和政策輔導,并鼓勵其申報承擔各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支持。在培育過程中,獲得省級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批準的,直接認定為“昆明市重點實驗室”,給予20萬元獎補。以上平臺認定后,須加盟昆明市大型儀器設備共享網絡,向全社會提供開放共享服務。
第四章 運行和考核機制
第十一條 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實行牽頭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主任由牽頭單位自行聘任,報市科技局備案。每年在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于8個月。
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實行技術(學術)委員會制度,設主任一人,技術(學術)委員會由牽頭單位負責組建,成員不少于5人,牽頭單位成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十二條 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規范運行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三條 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實行分類管理,動態調整、開放共享的管理模式,保持適度建設規模。在建設期中,每年于11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上報年度工作報告,每3年進行考核,以評促建。考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主要針對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市科技局根據考核成績,結合年度工作報告情況,確定考核結果,并予以公示??己私Y果分:“合格”、“不合格”。考核合格的繼續保留其認定稱號;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給予一年整改期,整改合格的保留其稱號,仍不合格的撤銷稱號。按要求應參加考核而不參加考核或中途退出考核的,視為“不合格”。原認定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每年于11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上報年度工作報告,不再進行考核,鼓勵其積極申報企業科技創新中心。
第十四條 企業科技創新中心統一命名為“昆明市XXXX企業科技創新中心”,英文名稱為“Kunming Enterprise Innovation Center of XXXX”;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昆明市XXXX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Kunming Key Laboratory of XXXX”。創新團隊統一命名為“昆明市+研究方向+科技創新團隊”。
第十五條 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須經(技術)學術委員會論證,由承擔單位提出申請,報市科技局審核。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平臺稱號:
(一)在申報、評估、執行情況報告等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同時納入科技誠信黑名單;
(二)累計二年未按時上報年度工作報告的;
(三)認定主體自行要求撤銷其企業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稱號的;
(四)認定主體有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違規、違紀行為;
(五)認定主體被依法終止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報經昆明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2013年發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昆明市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昆政發〔2013〕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