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通知
- 時間: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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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通知
國函〔202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保障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改革開放措施依法順利實施,國務院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和《印刷業管理條例》3部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后)。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上海市、廣東省、天津市、福建省、遼寧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慶市、四川省、陜西省、海南省、山東省、江蘇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河北省、云南省、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地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根據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措施的試驗情況,本通知內容適時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0年1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
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序號 |
有關行政法規 |
調整實施情況 |
1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暫時調整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國投資者、臺灣地區的投資者設立獨資演出經紀機構;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須由中方控股);允許臺灣地區的投資者設立合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須由大陸合作者控股)。由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
2 |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
暫時調整實施相關內容,將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原有區域(28.8平方公里)試點政策推廣至所有自由貿易試驗區執行,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
3 |
《印刷業管理條例》 |
暫時調整實施相關內容,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印刷企業,由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