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省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支持疫情保供企業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
- 時間: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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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合作金融機構,各州市工信局:
為貫徹落實《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穩定經濟運行22條措施的意見》(云政發〔2020〕4號)精神,支持疫情保供企業貸款,現將省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支持疫情保供企業貸款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圍
支持范圍為云政發〔2020〕4號文件規定的,納入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共同確定的名單制管理的企業。具體范圍為:
(一)生產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隔離服、醫用及具有防護作用的民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負壓救護車、消毒機、消殺用品、紅外測溫儀、智能監測檢測系統和相關藥品等重要醫用物資企業;
(二)生產上述物資所需的重要原輔材料生產企業、重要設備制造企業和相關配套企業;
(三)上述重要醫用物資收儲企業;
(四)為應對疫情提供相關信息通信設備和服務系統的企業以及承擔上述物資運輸銷售任務的企業;
(五)蔬菜、肉、蛋、奶、糧食等穩產保供“菜籃子”重點龍頭企業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生產企業。
二、補償比例
經合作金融機構審批發放的符合補償范圍的貸款到期后,如企業不能按時還款,風險補償金代償比例為應償貸款本金的70%,其余未清償的貸款本金及利息由銀行自行清收。
三、貸款金額及期限
對防疫保障的貸款企業可不受企業劃型限制,單戶獲得風險補償金貸款最高金額為80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
四、費率優惠
合作金融機構對納入風險補償金的名單制管理企業的新增貸款利率須在原有貸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
五、代償流程
合作金融機構對名單內企業直接審批發放貸款,發生代償后,合作金融機構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并由合作金融機構省級分行按相關管理辦法規定的流程申請風險補償金代償。
六、其他事項
(一)合作金融機構應設立專門的審批通道,制定專門的快速審批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名單內企業縮短審批流程,加快貸款發放。貸款發放后,應及時將貸款發放明細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本通知未明確事項仍按《管理辦法》及《實施方案》規定執行。
(三)本政策僅在疫情防控期間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