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第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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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2月4日第十三屆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阮成發
2020年3月5日
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與發展,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自貿試驗區包括昆明片區、紅河片區和德宏片區。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建設與發展應當堅持黨的領導,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復制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全面落實中央關于加快沿邊開放的要求,著力打造“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互聯互通的重要通道,建設連接南亞東南亞大通道的重要節點,推動形成我國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開放前沿。
第四條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應當根據發展定位和目標,加強協作,優勢互補,錯位發展,相互促進。
昆明片區加強與空港經濟區聯動發展,重點發展高端制造、航空物流、數字經濟、總部經濟等產業,建設面向南亞東南亞的互聯互通樞紐、信息物流中心和文化教育中心。
紅河片區加強與紅河綜合保稅區、蒙自經濟技術開發區聯動發展,重點發展加工及貿易、大健康服務、跨境旅游、跨境電商等產業,全力打造面向東盟的加工制造基地、商貿物流中心和中越經濟走廊創新合作示范區。
德宏片區重點發展跨境電商、跨境產能合作、跨境金融等產業,打造沿邊開放先行區、中緬經濟走廊的門戶樞紐。
第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解放思想,積極主動探索制度創新,建立以支持改革創新為導向的考核評價機制和容錯機制,充分激發創新活力,不斷提高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水平。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領導小組建設自貿試驗區的有關部署;
(二)制定自貿試驗區推進建設的工作措施、制度和計劃;
(三)協調推進自貿試驗區各項改革試點任務的落實;
(四)總結評估自貿試驗區形成的改革創新經驗,梳理可復制可推廣的創新成果,并提出工作建議;
(五)協調研究和解決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中的難點和問題;
(六)調度、監督、檢查、考核片區試驗工作進展情況。
第七條 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片區管理機構)負責決定本片區建設發展的重大事項,統籌推進本片區改革試點具體工作。
各片區應當依法建立集中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使行政執法權。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和各片區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發展需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片區管理機構全面下放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權限,增強各片區的改革自主權。
第九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顧問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咨詢機制,為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提供決策參考。
第三章 投資管理和貿易便利
第十條 自貿試驗區全面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依法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積極吸引外商投資,支持外國投資者全面參與自貿試驗區建設,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完善外商投資促進、項目跟蹤服務和投訴工作機制。
自貿試驗區應當集中公布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資項目信息等,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宣傳、解讀,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咨詢、指導等服務。
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統一內外資人才中介機構投資者資質要求,由片區管理機構負責審批,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依托中國(云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深化通關一體化改革,實現口岸服務一體化。將“單一窗口”探索拓展至技術貿易、服務外包、維修服務等服務貿易領域,實現部門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單一窗口”服務平臺一次性遞交各管理部門要求的標準化電子信息,處理結果通過服務平臺反饋。
第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完善跨境貿易便利化措施,提高通關效率,降低進出口環節的合規成本,按照規定推進相關制度創新:
(一)實施“一口岸多通道”監管創新;
(二)與周邊國家推動實施“一次認證、一次檢測、一地兩檢、雙邊互認”通關模式;
(三)發展檢驗檢測、標準、認證等第三方服務,擴大第三方檢驗結果采信商品和機構范圍。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爭取設立汽車整車進口口岸,開展平行進口汽車試點;探索先進技術裝備、關鍵零部件以及其他機電產品(醫療器械等高風險產品除外)等平行進口。
第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有條件企業開展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符合環保要求的“兩頭在外”檢測、維修業態實行保稅監管。
第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試行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負面清單制度。
自貿試驗區對毗鄰國家輸入的農產品、水產品、種子種苗及花卉苗木等產品實行快速檢驗檢疫模式,優化生物醫藥全球協同研發的試驗用特殊物品的檢疫查驗流程。
第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創新海關稅收征管模式。推進關稅保證保險改革,創新多元化稅收擔保方式,探索實行“先放行后繳稅”。全面推廣財政、海關、國庫、銀行橫向聯網,推進稅單無紙化改革。
第二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改革創新稅收征管方式,提升稅收管理質效,營造有利于企業發展、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第二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便捷的稅務服務體系,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實施稅務專業化集中審批,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審批后核查、核查審批分離的工作方式;推行網上辦稅,提供在線納稅咨詢、涉稅事項辦理情況查詢等服務,逐步實現跨區域稅務通辦。
第四章 金融開放創新
第二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風險可控、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擴大金融領域對外開放,促進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增強金融服務功能,在國家政策支持框架下,發展新興金融業態。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依法進行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創新。
第二十三條 推動人民幣作為跨境貿易和投資計價、結算貨幣,推動金融機構參與人民幣與周邊國家非主要國際儲備貨幣銀行間市場區域交易,支持依法依規開展人民幣海外基金業務,創新舉措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依法依規開展離岸金融業務。
第二十四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南亞東南亞等國家金融機構設立外資金融分支機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除外)。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保理企業開展跨地區保理業務。按市場化方式,設立一批專業化投資基金。
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
第二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促進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支持按照規定開展下列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
(二)金融機構和企業從境外融入人民幣資金;
(三)企業境外母公司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四)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境內外租賃業務。
第二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依法依規開展跨境電商人民幣結算,推動跨境電商線上融資及擔保方式創新。
第二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完善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機制,建立與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防范機制。加強與周邊國家的金融監管協作,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工作。
第五章 沿邊開放和跨境合作
第二十八條 創新沿邊跨境經濟合作模式,依托跨境經濟合作區、邊境經濟合作區開展國際產能合作,支持自貿試驗區承接產業轉移,打造面向南亞東南亞的國際產能合作園區。
支持建設境外農業經貿合作區,建立完善跨境農業合作返銷農產品檢驗檢疫準入機制。
第二十九條 鼓勵各類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建設國際商貿物流基地,推進大型進口資源集散中心和出口商品專業市場建設,支持在紅河片區、德宏片區建設邊境倉。
創新推進跨境電商發展,加快河口、瑞麗國際快件監管中心建設,加強冷鏈基礎設施網絡建設,加快建設面向南亞東南亞的跨境物流公共信息平臺。
對物流園區、工業園區、物流配送中心、大型第三方物流項目,按照規定降低有關土地使用稅費。
第三十條 建立孟中印緬經濟走廊旅游合作機制,支持打通連接多國的邊境旅游環線,推出跨境自駕游等旅游產品,鼓勵設立邊境旅游試驗區和跨境旅游合作區。
自貿試驗區加強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在游客出入境比較集中的口岸實施“一站式”通關模式,提高口岸通行效率。
第三十一條 探索推進邊境地區人員往來便利化,為持用雙方認可的合法有效出入境證件的兩國邊境地區居民在兩國邊境許可范圍內通行提供便利。
簡化內地人員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提交的資料和手續。
推動機動車牌和駕駛證互認,簡化臨時入境車輛牌照手續,允許外國運輸車輛進入紅河片區、德宏片區。
第三十二條 推進與毗鄰國家簽署跨境人力資源合作協議,探索建立外籍務工人員管理長效機制。研究制定外籍員工辦理就業許可、簽證及居留許可便利措施。
自貿試驗區經貿、科技人員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一次審批、一年多次有效出國任務批件。
在國際會議、對外邀請、使節來訪等需審核審批事項上,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 引導各類創新主體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共建創新平臺,鼓勵企業設立海外研發中心;支持與周邊國家共建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三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國際文化交流合作,搭建交流平臺,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文化旅游產業項目;探索與南亞東南亞國家在文化、教育、體育、衛生、娛樂、旅游等專業服務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第六章 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建設
第三十五條 推動孟中印緬經濟走廊、中國—中南半島經濟走廊陸路大通道建設,構建區域運輸大動脈,加快建設我國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
第三十六條 支持開展面向南亞東南亞國家的國際多式聯運,推進國際道路運輸便利化進程,加快推進中緬、中越、中老、中老泰等國際物流大通道建設。
第三十七條 建設昆明國際航空樞紐和空港型國家物流樞紐,爭取昆明航空樞紐建設所需的包括第五航權在內的國際航權,支持昆明長水國際機場開展航班時刻改革試點。
拓展昆明長水國際機場“空空+空地”貨物集疏模式,鼓勵發展全貨機航班、腹艙貨運,構建面向南亞東南亞航空物流集散中心,試點航空快件國際中轉集拼業務。
第三十八條 完善昆明區域性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功能,擴容國際通信出口帶寬,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推進面向南亞東南亞的離岸呼叫中心業務。
第三十九條 依托昆明電力交易中心,逐步建成面向南亞東南亞跨境電力合作交易平臺。
第四十條 建設沿邊資源儲備基地。支持建設成品油與天然氣儲備庫,試點牛肉、天然橡膠等產品儲備制度改革,推動碳排放權交易資源儲備。
第四十一條 支持引進國內外高端醫療資源,建設區域性國際診療保健合作中心。
開展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加快創新藥品審批上市,對抗癌藥、罕見病用藥等臨床急需的創新藥品實施優先審評審批。
建立仿制藥研發公共平臺,加大對仿制藥政策支持力度,引進境外仿制藥公司和技術人員。
支持建設現代化中藥研發平臺,鼓勵發展中醫藥服務貿易,推動中醫藥海外創新發展。
第四十二條 支持發展先進的生物醫藥產業,支持開展云南疫苗產品世界衛生組織預認證和國際注冊,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按照規定開展干細胞臨床前沿醫療技術研究項目。
第七章 法治環境和綜合服務
第四十三條 堅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在自貿試驗區開展行政體制、管理機制、投資、貿易、金融等各領域的改革創新,為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
第四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要求,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制定和調整有關政策措施、制度規范,應當主動征求自貿試驗區市場主體意見,多種方式聽取訴求,了解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依法幫助解決。
第四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行一個窗口、一網通辦、一次辦結等制度,實現政務服務事項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
需要市場主體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及時安排、限時辦結。
第四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模式,拓展“一部手機辦事通”一網通辦功能。
自貿試驗區依托電子證照共享服務系統,加強電子證照的推廣應用,實現電子證照跨地區、跨部門共享和互信互認。
第四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持續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分類管理,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精簡投資項目準入手續,實施先建后驗管理新模式。
第四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加大人才引進培養扶持力度,創新機制和政策措施,為集聚海內外人才在自貿試驗區各展其才、各盡其用提供保障。
探索將外籍及港澳臺人才省級管理權限賦予自貿試驗區。探索開展職業資格國際互認,允許外籍技術技能人員按照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就業,允許在中國高校畢業的優秀留學生在自貿試驗區就業和創業,按照規定給予發放工作許可。
第四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受法律保護,在監管、稅收和政府采購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平待遇。
第五十條 自貿試驗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加大對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權利和數據的保護力度。完善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機制和保護制度,推動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
第五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信息發布機制,通過新聞發布會、信息通報例會或者網絡媒體等形式,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片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在履職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政策內容、管理規定、辦事程序及規則等信息應當按照規定公開,方便企業查詢。
第五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創新和完善監管方式,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建立健全以信用監管為核心、與負面清單管理方式相適應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
第五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為自貿試驗區建設與發展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第五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借鑒國際商事仲裁慣例,完善仲裁規則,提高商事仲裁的國際化程度。
第五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落實普法責任制,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能力,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斷增強法治意識,為營造自貿試驗區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基礎性支撐。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后,本省出臺的相關政策措施,有利于促進自貿試驗區發展的,自貿試驗區可以直接適用。
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有關配套政策措施。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