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廳 云南省財政廳 關于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獎補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
- 時間:2022-02-25
- 來源:
- 瀏覽:358
省直有關部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關企業,各州(市)科技局:
為貫徹落實《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財政支持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19〕86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文件精神,根據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制定的《云南省科技成果轉化獎補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云南省科技成果轉化獎補資金申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開展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且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符合《實施意見》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可按本通知要求申報獎補。
其中,科技型企業創業投資風險補助(補償)、科技保險保費補助、科技創新券補助不在本通知受理范圍,另行通知申報。
二、申報要求
(一)申報單位必須是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含轉制科研院所)、企業和成果轉化服務機構,且無科研誠信不良記錄。申報單位法人代表、申報負責人應對所申報信息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萍夹姓芾聿块T、科技園區管委會等行政機關不能作為申報單位。
(二)科技成果必須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轉化應用,且權屬清晰,無知識產權糾紛。
(三)申報技術交易類的單位,技術交易各方不存在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等關聯交易。
(四)參照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流程,由申報單位自愿申報,由推薦部門進行綜合性審查后推薦。必要時,推薦部門可進行現場評估。
(五)已獲得2019年度、2020年度獎補的項目不再申報。
三、申報類別及材料要求
(一)技術交易類
該類項目申報參照《管理辦法》第九條,《實施意見》(一)實施政策財政資金獎補第一條和第七條。
1.科技成果出讓獎補:(1)科技成果知識產權證書、科技成果使用權或所有權轉移登記證明等科技成果權屬證書。出讓或轉移的時間發生在2021年度;(2)技術交易合同,2021年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復印件需加本蓋單位公章);(3)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發票(記賬聯)和銀行進賬單(復印件需加蓋本單位公章)。作價入股轉化的提供股權變更的法律文件、技術股權支付憑證、實繳部分銀行憑證;(4)技術交易各方(技術受讓方、技術出讓方、交易中介方)不存在關聯交易的承諾書;(5)能提供科技成果應用于生產中并取得經濟社會生態效益證明(含受讓方新產品銷售收入證明)者優先。
本類項目申報主體是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含轉制科研院所)。
2.科技成果受讓獎補:(1)科技成果知識產權證書、科技成果使用權或所有權轉移登記證明等科技成果權屬證書。出讓或轉移的時間發生在2021年度;(2)技術交易合同,2021年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復印件需加蓋本單位公章);(3)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發票(記賬聯)和銀行進賬單(復印件需加蓋本單位公章)。作價入股轉化的提供股權變更的法律文件、技術股權支付憑證、實繳部分銀行憑證;技術交易各方(技術受讓方、技術出讓方、交易中介方)不存在關聯交易的承諾書;(5)科技成果應用于生產中并取得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等的證明(如已投入資金證明、產品訂單、銷售發票等)。
本類項目申報主體是企業,受讓的科技成果可以來源于省外高校、科研院所。
3.新增產值類獎補:(1)科技成果權屬證書;(2)2021年度企業納稅證明和財務報表;(3)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2021年度成果轉化科技成果,實現產品銷售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
(二)綜合服務類
該類項目申報參照《管理辦法》第十條,《實施意見》(一)實施政策財政資金獎補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四條。
1.開展成果轉化服務:(1)促成技術項目由供給方向需求方轉移,需提供與技術供需雙方簽訂的委托服務合同和2021年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復印件需加蓋本單位公章);(2)不存在關聯交易的承諾書;(3)實際發生合同交易額收款方開具的正式發票和本單位銀行付款憑證(復印件需加蓋本單位公章)等證明材料。
2.開展科技成果評價服務:(1)提供年度內受理評價的所有項目的業務委托合同(協議書);(2)2021年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復印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3)評價報告;(4)實際發生合同交易額收款方開具的正式發票和本單位銀行付款憑證(復印件需加蓋本單位公章)等。
3.開展技術經理人培訓:(1)年度內開展技術經理人培訓的工作情況及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訓會務材料、培訓成效證明材料;(2)實際發生合同交易額收款方開具的正式發票和本單位銀行付款憑證(復印件需加蓋本單位公章)等。
4.開展共性技術研發、中試、工業性試驗、工程化開發等服務活動補助:(1)提供服務活動的委托合同;(2)2021年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復印件需加蓋本單位公章);(3)實際發生合同交易額收款方開具的正式發票和本單位銀行付款憑證(復印件需加蓋本單位公章);(4)相關情況證明材料等。
(三)創辦科技型企業及首(訂)購首臺(套)技術裝備類
該類項目申報參照《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實施意見》(一)實施政策財政資金獎補第五條、第六條和第八條。
1.創辦科技型企業獎補:(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本單位公章);(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需加蓋本單位公章);(3)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2.首(訂)購首臺(套)技術裝備獎補:(1)須提供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省內研發機構新產品(技術)證明材料(復印件需加蓋本單位公章);(2)銀行付款憑證和新產品(技術)生產方開具的正式發票等(復印件需加蓋本單位公章)。
四、申報程序
(一)網絡申報。申報單位已經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完成注冊的,繼續使用原用戶名及密碼登錄系統,進行項目申報;未完成單位注冊的用戶,建議使用Firefox瀏覽器、Google Chrome瀏覽器或者搜狗瀏覽器,登錄省科技廳門戶網站(kjt.yn.gov.cn),點擊打開網站首頁右上角“管理系統(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或者直接輸入網址https://116.52.249.142/egrantweb/登錄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按照“通知公告欄”發布的《用戶使用手冊—項目申報注冊》完成注冊及申報。
(二)在線審核。推薦部門通過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對申報單位填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在線審核。
五、申報截止時間及材料受理
(一)網上填報
2022年3月1日至30日17:00前,各申報單位按要求提交網絡系統申報材料,逾期關閉系統,終止申報。
(二)網上審核
2022年3月1日至31日17:00前,為各推薦單位按要求在網絡系統審核申報材料,逾期關閉系統,終止審核。
六、聯系人及電話
政策答疑:張 維 0871-63113588
技術交易類:?!《?0871-63127546
綜合服務類:姜大昌 0871-63113588
其 他 類:甘祖兵 0871-63113568
網絡申報系統技術支持:400-161-6289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財政支持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意見
2.云南省科技成果轉化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 云南省財政廳
2022年2月24日
附件1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財政支持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意見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加快推動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進云南經濟社會實現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8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發〔2018〕60號)等文件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創新型云南建設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聚焦八大重點產業、打造世界一流“三張牌”和建設“數字云南”的目標任務,強化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轉化科技成果的主體作用,發揮財政資金和財政政策的激勵作用,加快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支持建成全省統一的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培育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充分激發科研人員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推動云南產業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提供強有力科技支撐。
二、政策措施
(一)實施財政資金獎補
1.根據技術合同交易金額或有關股權折算金額,對科技成果來源于省內高校、科研院所并在省內轉化的項目,分別給予成果出讓方和成果受讓方各20%的財政資金補助,每項最高可補助200萬元;對科技成果來源于省外并落地成功轉化的,給予成果受讓方20%的財政資金補助,每項最高可補助200萬元。
2.支持構建全省統一、線上線下相結合的科技成果轉化平臺。鼓勵創辦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為技術交易提供交易場所、信息網絡平臺以及信息檢索、加工與分析、評估、經紀和金融等服務。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落地云南,支持建立技術經理人培訓基地或有關專業學科。對促成不低于3項科技成果在省內轉化的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年度技術交易額度在2000萬元(含)以內的,給予1.5%的補助;2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給予1%的補助;最高可補助100萬元。
3.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平臺,最高可補助1億元。
4.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提供共性技術研發、中試、工業性試驗、工程化開發等服務,根據績效考評結果給予運行補助,每個機構每年最高可補助200萬元。
5.諾貝爾獎獲得者、國內外院士在滇創辦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企業并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的,按照其實際到位注冊資金和科技成果產業評估價值給予補助,最高可補助1000萬元。
6.對全職引進的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等領軍人才,在滇創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企業并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的,按照其實際到位注冊資金和科技成果產業評估價值給予補助,最高可補助500萬元。
7.支持企業開展科技成果應用示范和高價值發明專利轉化,根據該科技成果新增產值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可補助500萬元。按照新增產值排序,每年補助企業不超過20家。同一科技成果已獲本部分第1項政策補助的,扣除其已補助金額。
8.加大對重大創新產品、服務和核心關鍵技術首購、訂購的支持力度,切實推進首臺(套)技術裝備示范應用。對暫不具備市場競爭力,但符合重點產業發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場的科技成果轉化產品推行首購和訂購制,對采購方按照成交金額的10%給予補助,最高可補助500萬元。
(二)完善財政有關政策
9.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合同協議、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評估等多種方式確定價格??萍汲晒钟袉挝粦诒締挝还究萍汲晒Q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應明確并公開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
10.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采取對外轉讓、許可使用、合作轉化、作價入股、自行投資、承接服務等方式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備案??萍汲晒D化所得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益不再上繳財政。按照規定比例用于獎勵和報酬部分,由單位自主制定獎勵辦法進行獎勵。
11.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的約定,對完成或者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萍汲晒剟詈蛨蟪昵闆r應在單位內部公示。
12.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離崗創業、在職創業或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可取得相應收入。離崗創業的,其社保繳費單位承擔部分,由原渠道足額保障。將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取得的成績和參與創業項目的情況,作為職稱評聘、績效考核、收入分配、續簽合同等的重要依據。
13.高校、科研院所兌現個人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和報酬,計入本單位當年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對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4.探索開展以事前產權激勵為核心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賦予科研人員一定比例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將事后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前置為事前國有知識產權所有權獎勵,以產權形式激勵職務發明人從事科技成果轉化。
(三)強化財政金融支撐
15.健全完善“科創貸+風險金池”機制,引導銀行信貸支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16.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省財政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引導天使投資、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產業基金投向科技成果轉化。投資發生時,按照投資額給予10%以內的補助,投資發生損失時,按照損失額給予10%以內的補償。同一投資項目(主體),綜合補助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17.鼓勵保險機構開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險種,省財政對投??萍急kU的創新主體給予50%以內的保費補助。
18.探索開展科技創新券試點,支持科技主管部門向企業發放科技創新券,用于企業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等購買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中試、檢驗檢測、成果評估等服務,省財政按照提供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收入的50%以內兌付創新券。
三、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應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財政、科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國資等行業主管部門協同推進機制,不斷優化科技創新資源配置,扎實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二)加大財政投入
從2019年起,省財政每年統籌安排省級財政科技資金支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建立健全財政獎補機制,引導州市、縣兩級財政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支持力度,引導金融資本、社會資金支持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進一步改進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方式,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人財物自主權。
(三)強化績效管理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要指導和督促高校、科研院所加強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建設,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評價結果運用。將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與申報評審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核撥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等掛鉤。
(四)健全報告制度
建立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情況通報制度,跟蹤監測獲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科技成果轉化情況。高校、科研院所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和報酬內部公示制度,適時動態公布有關工作推進情況,每年1月31日前,將本單位上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數量、取得成效、獎勵和報酬安排等情況,書面報告財政、科技主管部門。
附件2
云南省科技成果轉化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財政支持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19〕86號,以下簡稱《意見》),規范科技成果轉化獎補資金(以下稱獎補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鼓勵和促進高校、科研院所等出讓科技成果,企業受讓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服務機構提供技術轉移服務,促進科技成果在云南落地轉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獎補資金,是指省級財政用于支持和促進已取得科技成果,直接進入產業化開發,能較快形成產業規模,促進新型業態形成,顯著提升相關產業技術水平和核心競爭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資金。
第四條獎補資金的管理遵循“聚焦重點、目標導向、講求績效、規范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和分工
第五條獎補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按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一)省財政廳負責獎補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審定資金分配方案,及時下達資金,強化預算執行,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省科技廳負責編制發布獎補資金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受理、審核、公示和異議處理;負責編制獎補資金預算;負責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管和績效評價,確保資金使用績效。
第六條各州(市)申報項目由當地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推薦;省級單位申報項目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推薦。項目推薦部門負責對項目申請單位進行指導、監督和服務。
第七條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三章 范圍和要求
第八條支持范圍。重點圍繞打造世界一流的“綠色能源”“綠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張牌和“數字云南”建設,以及生物醫藥和大健康產業、旅游文化產業、信息產業、物流產業、高原特色現代農業、新材料產業、先進裝備制造業、食品與消費品加工制造業等重點產業領域實施的科技成果轉化。
第九條技術交易類。指高校、科研院所向企業出讓科技成果,企業受讓科技成果并進行產業化,實現經濟社會效益。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許可企業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企業共同實施轉化;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以及高校、科研院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等方式。對應《意見》“(一)實施財政資金獎補”條款中第1條和第7條,包括科技成果出讓獎補、科技成果受讓獎補、新增產值類獎補3類。
第十條綜合服務類。指建設科技成果轉化平臺,提供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提供共性技術研發、中試、工業性試驗、工程化開發條件及服務等。對應《意見》“(一)實施財政資金獎補”條款中第2條、第3條和第4條,包括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開展科技成果評價服務、開展技術經理人培訓、提供共性技術研發等服務活動獎補4類。
第十一條其他類。指諾貝爾獎獲得者、國內外院士在滇創辦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企業,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等領軍人才在滇創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企業并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和首(訂)購首臺(套)技術裝備等。對應《意見》“(一)實施財政資金獎補”條款中第5條、第6條和第8條,包括創辦科技型企業獎補、首(訂)購首臺(套)技術裝備獎補2類。
第十二條科技型企業創業投資風險補助(補償)及科技保險保費補助,按照云南省科技金融結合專項有關管理辦法執行;科技創新券補助,按照云南省科技創新券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資金獎補標準按《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條件和程序
第十四條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必須是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和成果轉化綜合服務機構。
(二)成果必須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轉化應用,且科技成果權屬清晰,無知識產權糾紛。
(三)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技術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兩年內可申報補助。
第十五條申報時間
獎補資金每年組織申報一次,原則上每年4月份組織申報上一年度符合條件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申報單位根據申報指南于4月30日前組織項目申報;6月30日前省科技廳組織完成項目評審工作;根據評審結果提出獎補資金分配方案。
第十六條申報程序
(一)由科技成果轉化單位向相關推薦部門(單位)自愿申報。
(二)相關推薦部門(單位)經過形式審查后,按規定履行網上公開辦理程序,通過“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向省科技廳申報獎補資金。
(三)省科技廳組織審核、綜合評審、并經公示確認后,以后補助的方式下達獎補資金。
第十七條申報材料
(一)技術交易類申報材料包括:
1.科技成果出讓獎補
(1)科技成果持有證明(含出讓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科技成果使用權或所有權轉移登記證明等)。
(2)技術合同復印件及認定登記證明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3)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發票(記賬聯)和銀行進賬單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4)同時提交技術交易各方(技術受讓方、技術出讓方、交易中介方)不存在關聯交易的承諾書。
(5)能提供相關科技成果應用于生產中并取得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證明(含受讓方新增銷售收入證明)者優先。
2.科技成果受讓獎補
(1)科技成果來源證明(含受讓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科技成果使用權或所有權轉移登記證明等)。
(2)技術合同復印件及認定登記證明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3)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收款方開具的正式發票和本單位銀行付款憑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4)相關科技成果應用于生產中并取得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證明(含新增銷售收入證明)。
(5)技術交易各方(技術受讓方、技術出讓方、交易中介方)不存在關聯交易的承諾書。
3.新增產值類獎補
(1)提供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內成果轉化實現新增銷售收入(產值)的專項審計報告。
(2)上一年度企業納稅證明和財務報表。
(二)綜合服務類申報材料包括:
1.開展成果轉化服務
(1)促成技術項目由供給方向需求方轉移、促成企業獲得專有技術,需提供與技術供方或需方簽訂的委托服務協議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復印件并加蓋公章),促成技術投融資等證明材料等。
(2)年度內服務高校、院所及企業(須提供服務協議)開展技術成果信息推送、協助企業技術(融資)需求挖掘、組織參與技術供需(投融資)對接活動有償服務收入發票(復印件需加蓋公章),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復印件并加蓋公章)等證明材料。
2.開展科技成果評價服務
(1)提供年度內受理評價的所有項目的業務委托合同(協議書),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2)評價報告。
(3)用戶使用報告等。
3.開展技術經理人培訓
須提供年度內開展技術轉移培訓活動的工作情況及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訓會務材料、培訓成效證明材料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復印件并加蓋公章)等。
4.開展共性技術研發、中試、工業性試驗、工程化開發等服務活動補助。需提供本機構提供該項服務的委托合同及相關情況證明材料等。
(三)其他類申報材料包括:
1.創辦科技型企業獎補
(1)須提供專家身份證明、專業技術職稱及其他證明身份等資質(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3)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2.首(訂)購首臺(套)技術裝備獎補
(1)須提供省內研發機構新產品(技術)證明材料(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2)銀行付款憑證和新產品(技術)生產方開具的正式發票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八條評審程序
(一)項目初審。省科技廳負責項目初審。初審結果通過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提供在線查詢。
(二)項目評審。省科技廳根據項目評審規定組織項目評審。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評審。
(三)項目審定。省科技廳根據科技項目管理有關規定,按決策程序審定項目。
(四)項目公示。省科技廳對擬支持項目在省科技廳門戶網站以文件和表單形式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五)資金下達。省科技廳根據公示情況提出項目資金支持意見,省財政廳按相關程序下達資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獎補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不含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條獎補資金使用單位自行制定獎補資金使用方案,獎補資金管理使用應符合國家、省相關資金管理要求,應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科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財務審計。
第二十一條獎補資金使用單位在經費管理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追回資金,三年內不再受理承擔單位申請,并將申請單位及主要負責人記入科技信用記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編報虛假材料,套取獎補資金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獎補資金的。
(三)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相關法律和財務制度規定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成果轉化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