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昆明市中小企業服務平臺 管理及評價辦法》的通知
- 時間: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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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斷加快推進昆明市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全面規范中小企業服務平臺的管理監督和評價考核工作,引導各類服務機構、平臺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支持我市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經市政府批準,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了《昆明市中小企業服務平臺管理及評價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昆明市中小企業服務平臺管理及評價辦法
昆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財政局
2020年3月19日
(聯系人及電話 市工信局 羅 毅 63111853
市財政局 劉啟佳 63544161)
附件:
昆明市中小企業服務平臺管理及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按照國家《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云南省《關于推進云南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企服〔2019〕18號)等文件要求,為不斷加快推進昆明市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全面規范中小企業服務平臺管理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昆明市中小企業服務平臺主要是指為我市中小微企業提供公益性及規范市場化服務機構總稱,包括:經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批準成立的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市級及以上認定的中小企業服務平臺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等機構和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昆明市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是指上述單位及其聚集能為企業提供專業服務的機構,共同構成多層次、多類別,線上線下協同的中小企業服務網絡。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昆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義務,根據本地區中小企業發展實際強化對服務平臺建設的指導和政策、資金支持,根據國家和云南省,市委、市政府開展中小企業服務的工作部署,安排有關工作,下達目標任務并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作為我市中小企業服務工作牽頭部門,負責各類中小企業服務平臺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各服務平臺規范運行,協調解決服務平臺、服務網絡日常運營中的困難和問題,通報全市中小企業服務活動開展情況。各縣(市)區、各開發(度假)區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按照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和當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的統一安排,完成日常服務工作;對轄區內各類服務平臺運營進行監督、管理,檢查服務執行情況,定期匯總并向上級中心報送服務績效數據;為轄區內各類服務平臺開展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條 各類服務平臺運營單位按照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的指導意見,完成日常服務工作;承接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接受對運營、服務績效等情況的檢查、評價。
第三章 服務職責
第七條 各類服務平臺應承擔以下服務職責:
(一)聚集各類服務資源,為轄區、產業聚集區內的中小企業提供開放式服務,不得因自身利益而對服務提供商或服務需求者設置限制或歧視性措施。
(二)動態發布上級和當地有關中小企業的政策法規(解讀)和經濟動態、產業、技術、市場等信息,積極配合、支持和落實上級、當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有關工作及活動。
(三)加強服務需求對接和服務能力提升,開展轄區、產業聚集區內中小企業服務需求調查,根據服務需求發布服務信息、組織服務對接,以服務需求為導向,帶動服務資源聚集和服務產品的策劃與提供。
(四)組織區域內外優質服務資源入駐服務平臺,開展線上、線下服務,優化中小企業服務生態,圍繞企業需求建立集“創業輔導、創新支持、市場策劃、管理咨詢、商務服務、人力資源與培訓服務、科研服務、專業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投融資服務、生產性支持服務”等功能為一體的服務網絡,補齊服務短板、提升服務質量。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八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從政策、資金上對轄區內服務平臺的發展給予扶持,要積極引導服務平臺規范管理,指導和幫助服務平臺開展優質服務活動。
第九條 各級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要組建專業團隊運營服務平臺,積極開展服務對接活動,充分利用網站、服務大廳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廣泛宣傳各級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法規,積極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公益服務活動,樹立良好口碑和服務品牌。
第十條 各類服務平臺運營機構要進行可持續發展和市場化運營機制的探索,在優先保證公益性服務的基礎上,同時兼顧市場化服務。要有效結合當地中小企業的實際需求,與各類專業服務機構開展深度合作,不斷完善服務功能,創新服務產品,拓展服務領域、研發增值服務。
第十一條 各類服務平臺的運營和服務工作要按規范流程操作,嚴格執行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服務時間“五公開”要求,完整保存包括活動通知(方案)、簽到表、現場照片、活動簡報、總結等服務開展全過程檔案。要建立服務企業回訪制度和服務評價制度,了解所提供的服務是否滿足企業需求、是否需要后續服務等,掌握企業提出的意見及建議,不斷改進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 根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下達的年度工作目標,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與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及轄區主管部門簽訂建設及運營責任書,落實各項年度目標任務。各類服務平臺(包括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示范平臺、示范基地)運營單位發生主體變更、地址或法定代表人變更、重組等重大調整事項的,應在完成相關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報所屬各縣(市)區、各開發(度假)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及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建立日常工作協調、保障和監督機制,對各縣區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服務平臺的建設及運營情況、服務開展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財政專項經費的使用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四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負責建立信息上報規范化制度,督促各縣區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服務平臺定期報送服務績效信息。
(一)各服務平臺按季度在線向屬地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報送平臺建設及運營情況,重點報送服務業績、特色服務、示范效應及相關服務工作臺賬等。各縣(市)區、各開發(度假)區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匯總轄區內服務平臺運營情況經屬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
(二)尚未建成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的縣區、開發區由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每季度最后一個月25日前向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報送季度工作情況。
第六章 評價管理
第十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本辦法相關規定,每年組織對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及市級示范平臺、示范基地從服務范圍、服務深度、服務質量和服務效果等方面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給予專項經費補助的主要依據。
第十六條 評價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建設及運營管理。包括硬件設施、服務規范和內部管理情況,管理制度、服務流程、收費及優惠標準制定情況,年度計劃和總結、服務人員及崗位配置等。
(二)服務業績。包括服務活動開展情況(活動場次數、服務企業戶數、服務人數等)、服務信息發布、帶動服務資源、服務信息上報、企業獲得的服務實效等。
(三)創新服務與特色服務。包括建立的特色服務功能和核心服務產品的培育,線上線下服務相結合并推廣應用的能力,互聯網+企業服務的應用等。
第十七條 評價程序及方式。
(一)年度評價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開展。
(二)各評價對象按照當年績效評價通知,嚴格按要求準備年度績效評價材料和工作臺賬,經屬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審查意見及提交的績效評價材料,組織專家按評價體系標準進行專家評審,確定評價結果。
(四)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通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門戶網站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 根據年度評價結果,評定為于優秀的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給予上年度運營經費補助50萬元、評定為良好的給予上年度運營經費補助30萬元、評定為合格的給予上年度運營經費補助10萬元;評定為良好以上等級的市級示范平臺、示范基地分別給予上年度運營經費補助5萬元、10萬元,同一示范平臺、示范基地累計補助不超過15萬元、40萬元。對于以上項目,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運營補助。經費用于組織開展各類企業公共服務活動、購買第三方機構專業化服務。
第十九條 對未通過績效評價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下達整改通知,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將通報屬地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建議調整運營機構;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示范平臺、示范基地將取消市級示范稱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