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務服務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實施辦法》印發 政務服務電子檔案可作為憑證使用
- 時間: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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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信息港訊(昆明日報 記者董宇虹) 近日,《云南省政務服務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
《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政務服務實施機構開展政務服務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工作。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工作可參照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情形除外。
《辦法》提出,政務服務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全程管理、規范標準、高效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則。符合要求的政務服務電子文件,可以電子形式歸檔并向檔案部門移交,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再以紙質形式歸檔和移交。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
各級政務服務實施機構要統一使用全省政務服務平臺電子檔案管理系統進行政務服務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已自行建設電子檔案管理系統開展政務服務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的,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實現政務服務電子文件和電子檔案全流程管理,與全省政務服務平臺電子檔案管理系統互聯互通。
政務服務辦理全過程中形成和調用的證據性材料、程序性材料、結果性材料等應當納入歸檔范圍。政務服務電子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定期應不低于行政管理、訴訟、審計等活動所需的追溯年限。政務服務電子文件歸檔一般采用在線歸檔方式,不具備在線歸檔條件的,可采用離線歸檔方式。歸檔時間分為實時歸檔和定期歸檔,定期歸檔時間最遲不能超過辦理完畢后的第二年6月底。保管期限為永久、30年的政務服務電子檔案列入移交范圍,移交時間原則上不超過歸檔后的第二年6月底。有特殊要求的,可適當延長移交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