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解讀
- 時間: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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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聯合印發《云南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了解和掌握《辦法》有關內容,現就《辦法》出臺的背景和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背景
根據2016年2月16日財政部公布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云南省財政廳于2016年11月30日印發《云南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云財會〔2016〕102號)。2019年3月14日,財政部公布《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8號),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進行修改,要求各省級財政部門要根據修改后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和修訂本地區的配套實施辦法,做好政策銜接、督促落實等工作。
為確保我省代理記賬管理規定與財政部修訂后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一致性,進一步加強全省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督管理,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聯合印發了修改后的《云南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云財規〔2020〕1號),自2020年4月1日起實施。
二、主要修改情況
此次修改后,《辦法》從6章35條調整為5章33條,整體刪除了原《辦法》第四章“代理記賬機構管理”,從降低準入門檻、優化辦事服務體驗、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方面,體現了改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等要求。
(一)降低從業準入門檻。一是對代理記賬從業人員不再設置硬性條件,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即可,并由代理記賬機構對從業人員從業能力進行自主評價認定;二是將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的條件從“具有會計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拓寬為“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人員;三是刪除有關會計從業資格的規定。
(二)優化辦事服務體驗。一是取消申請代理記賬機構申請材料中的各項證明,由有關人員出具書面承諾即可;二是大力壓縮代理記賬審批時限,在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將代理記賬資格審批時限從20個工作日壓縮到15個工作日的基礎上,進一步壓縮到10個工作日。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一是明確由縣級財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管、稅務部門按“雙隨機、一公開”開展聯動檢查,構建財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稅務部門的聯合監管機制和聯合懲戒機制;二是明確市場監管部門配合財政等相關部門依法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代理記賬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并將抽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云南)進行公示;三是明確稅務部門負責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報稅人員和零申報企業執行國家稅收政策進行稅收執法檢查;四是明確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以及專職從業人員出具虛假材料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修改后的《辦法》分總則、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執業規則、機構管理、監督和附則,共5章33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第一章“總則”,第一至八條規定了《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代理記賬機構的審批機關、代理記賬機構行業組織的管理等內容。
第二章“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第九至十四條規定了設立代理記賬機構及分支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設立代理記賬機構及分支機構資格應當向審批機構提交的材料、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機構的辦理程序等內容。
第三章“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規則”,第十五至二十條規定了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范圍、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履行的義務、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等內容。
第四章“代理記賬機構監督”,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縣級財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督檢查職責和方式,構建“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第二十二至三十條規定了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從業人員等違反《辦法》、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的處理和行政處罰措施。
第五章“附則”,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條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規定和《辦法》實施的時間,廢止了云南省財政廳2016年11月發布的《云南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云財會〔2016〕1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