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環通〔2020〕24號云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云南省生態環境系統應對疫情影響支持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時間: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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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現將《云南省生態環境系統應對疫情影響支持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措施》予以印發。全省生態環境系統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加強組織領導,創新工作方法,抓好貫徹落實,充分發揮生態環境保護職能,實現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共贏。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生態環境系統應對疫情影響支持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系列重要批示指示要求,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生態環境部系列決策部署,堅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分類指導、分區施策,切實做到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兩手抓、兩不誤、兩促進,確保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確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圓滿收官,確保污染防治攻堅戰取得階段性成效和全年目標任務完成。現就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統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生態環境工作,積極支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實施環評審批特殊措施,積極支持相關企業正常生產
持續落實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做好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關于疫情防控期間推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網上申請辦理的通告》和《轉發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醫療機構輻射安全監管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積極服務疫情防控、服務相關行業企業復工復產、正常生產。
(一)豁免環評手續。防疫急需臨時性的醫療衛生、物資生產、研究試驗等3類建設項目,可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在保障使用場所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相關標準要求的前提下,防疫急需增加CT、車載CT、移動DR等X射線影像設備用于肺炎診斷的,可豁免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和輻射安全許可手續。疫情結束后,上述項目仍需繼續使用的,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二)執行環評免填登記表正面清單。對關系民生且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實施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食品制造、紡織服裝、文教體育、儀器儀表制造等行業建設項目,社會事業與服務業類項目,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倉儲、物流配送項目等,執行不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正面清單。(清單見附件1)
(三)拓展環評告知承諾制改革試點。防疫急需的醫療衛生、物資生產、醫藥用品制造、研究試驗類建設項目,繼續采取告知承諾的方式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將《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鼓勵類項目以及環境影響總體可控、受疫情影響較大、就業密集型等民生相關的部分行業,納入告知承諾試點范圍,對部分農副產品加工業、工程建設領域相關行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等行業項目,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審批。(試點范圍見附件2)
(四)優化環評審批方式。建設單位申請環評文件審批,可在“云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等填報相關信息后,生態環境部門采取錄制項目現場影像、函審、視頻會審等“不見面”方式,開展環評文件技術評估、審查,確保評估質量的同時提高審查效率。輻射類政務服務事項,可登錄“全國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申報系統”進行網上申報,同時郵寄紙質申請材料;輻射安全許可證新辦、延續、重新申領需進行現場核查的,申報單位可網上提交現場影像或照片資料。
(五)簡化經營許可。疫情期間,建設單位新建醫療廢物處置主體設施及其配套污染治理設施全面建成后,經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審核達到運營條件的,即可開展應急處置,疫情結束后再按程序核發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持證單位,許可證到期、危險廢物生產設施設備與原發證情形一致的,可自動延續經營許可至疫情結束。
二、優化環境監管執法方式,減少對企業的干擾打擾
持續落實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做好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態環境應急監測工作的通知》、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城鎮污水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監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做好醫療廢物處置監管、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飲用水水源地監管、生態環境監測、輻射安全監管服務保障。執行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清單見附件3),發揮激勵導向作用。
(六)強化生態環境監管服務。加強對醫廢處置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城鎮污水處理廠等的環境監管服務,實現醫療機構及設施的環境監管服務“全覆蓋”、醫療廢物及廢水的及時有效收集轉運和處理處置“全落實”。指導一線環境保護工作人員做好個人防護,協調解決應急防護物資、污染防治原材料等。
(七)對相關企業實行柔性執法。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公正文明執法,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審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保障企業正常生產。對受疫情直接影響,非主觀故意和輕微違法并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的企業,可以不予處罰,督促其盡快整改。
(八)免除部分企業現場執法檢查。對地方政府認定的與疫情防控物資生產和民生保障密切相關的企業,排放量小、吸納就業能力強的,重大工程和重點領域守法意識強、管理規范、環境信用良好的,已經安裝在線監控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企業,免除現場執法檢查。
(九)施行非現場監管方式。充分利用在線監控、視頻監控、用電監控、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施行非現場監管檢查。當監控、分析發現問題后,及時通知企業進行整改,輕微問題可邊生產邊整改。
(十)強化企業風險自身防范。指導涉醫、涉化、涉危、涉重金屬企業生產、儲存和處置單位開展生態環境隱患自查自糾,及時消除隱患。加強企業復工復產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準備,對環境應急物資、裝備和技術查缺補漏,指導做好環境應急預案的修訂、備案和落實,做好生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值守。
(十一)突出執法查處重點。對偷排偷放、惡意排污、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規處置涉疫情醫療廢物、廢水,侵害群眾健康、群眾反映強烈、嚴重污染環境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生態環境法治保障。
三、加大服務指導幫扶力度,切實解決企業實際困難
堅持環保為民,在統籌疫情防控和生態環境工作中,加大服務指導幫扶力度,切實解決企業實際困難,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十二)開展結對幫扶。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結合職能職責,深入開展與企業的結對幫扶,做好企業復工復產的環保服務。通過電話走訪、視頻連線、網上會辦、遠程服務、入廠入企等方式,幫助復工復產企業及時解決治污難題。
(十三)加快項目審批進度。及時調度全省重點建設項目環評審批進展情況,對疫情防控、“四個一百”、打造世界一流“三張牌”、“雙十”工程、決戰脫貧攻堅等重點建設項目,繼續堅持主動服務、提前介入、加強指導、跟蹤調度的工作原則,做好環評審批服務,加快項目審批進度。
(十四)指導推進排污許可。采取線上指導和線下服務相結合的方式,指導服務排污單位做好發證登記。有核發權限的生態環境部門,要采取電話、QQ、微信答疑等方式,線上積極協助建設單位解決發證登記中的存在問題;確需進行線下技術指導的,要組織技術力量對具體問題開展調研評估、協調解決。
(十五)協調解決企業實際困難。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環保企業,資金困難或貸款到期還款困難的,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積極協調金融機構不盲目抽貸、斷貸,加大對環保企業融資支持力度。對受疫情影響延誤工期的、歸生態環境部門督促指導實施的環保投資建設項目或環境治理工程,參照不可抗力有關法定免責條款,允許適當合理延長合同工期。
(十六)強化環保資金支持。對已經安排的污染防治資金,可根據疫情實際需求,在現有規定范圍內做適當調整,切實保障疫情防控經費需求。根據疫情防控需要,水污染防治資金可支持開展應急監測和處置、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垃圾填埋場地下水環境監管等;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可支持廢物應急處置;農村環境整治資金可支持農村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加強村莊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對疫情防控重點環保項目,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可適當簡化項目立項、入庫審批程序,待疫情結束后統一備案。
(十七)加快實施生態環保短板項目。落實國家和省里的重大部署,要加快實施年度省重大環境治理項目、民生領域生態環保短板項目。要積極引導更多社會資本進入生態環境領域,省級環保引導資金重點向受疫情影響、環境治理任務重的地區和企業傾斜,向生態環保短板項目傾斜。
以上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則上執行到2020年9月底。若有調整變動,將即行通知。
附件:1.環評免填登記表正面清單
3.監督執法正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