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
- 時間:2024-09-14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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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9月14日電 (記者王震)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規范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等規定,財政部制定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方式包括單位自用、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首先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和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對外投資。
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方面,《辦法》規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行為。對不需使用且難以調劑、難以共享共用的國有資產,經嚴格論證和集體決策,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經批準不得出租出借。經批準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不得轉租轉借。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房屋資產的出租出借行為,經批準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業務用房、其他用房不得轉租轉借。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產權有爭議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方面,《辦法》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中央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中央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利用房屋類國有資產對外投資。中央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原則上不得直接投資新設或者新入股企業,確需新設或者新入股企業的,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審批。
中央事業單位不得從事以下對外投資事項:買賣股票、期貨、基金、公司債券,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購買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利用國外貸款的事業單位,在國外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投資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