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社會捐贈款物會計核算問答
- 時間: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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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切實做好會計服務工作的通知》(財會〔2020〕2號)要求,為指導我省非營利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捐贈資金及物資的會計核算工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云南省財政廳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制度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整理匯總了相關會計核算制度,經行業專家論證,以問答和案例的形式進行解析,供參考使用。
一、制度問答
(一)捐贈收入是什么?
答:捐贈是指一個實體自愿無償向另一實體轉交現金或其他資產,或撤銷其債務的行為。捐贈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或單位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捐贈所取得的收入
(二)捐贈有哪些類型?
答:捐贈按照使用是否受到限定分為:限定性捐贈和非限定性捐贈。如果捐贈人對捐贈資產的使用設置了時間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則屬于限定性捐贈;如果捐贈人對捐贈資產沒有設置時間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則屬于非限定性捐贈。捐贈按照物品種類分為:資金捐贈;物資、設備、房產等實物資產捐贈;勞務捐贈等。
(三)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到一批捐贈,包括資金、物品以及一些單位作出的捐贈承諾,是否都能按捐贈收入處理?
答: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
1.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時,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確認捐贈收入:(1)與捐贈相關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能夠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并為其所控制,或者相關的債務能夠得到解除;(2)捐贈能夠引起凈資產的增加;(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以下情形不確認捐贈收入:
(1)民間非營利組織從委托方收到款物,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款物轉贈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無權改變上述款物的用途或者變更受益人,民間非營利組織應作為一項代收代付業務進行處理,會計核算時應當確認一項受托代理資產,同時確認一項受托代理負債。
(2)捐贈現金或其他資產的書面協議或口頭約定等被稱之為捐贈承諾。捐贈承諾不滿足非交換交易收入的確認條件。民間非營利組織對于捐贈承諾,不應予以確認,但可以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
(3)對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
(4)如果款物提供者提出捐贈時要求非營利組織為其提供一項服務,盡管這項服務的結果可能是無形的、不確定的或難以計量的,該項接受的款物也不能作為捐贈處理。
(四)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到一批口罩、防護服等實物物資的捐贈,應如何確定入賬價值?
答:受贈資產的入賬價值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受贈資產如為現金、銀行存款等資金,應按實際金額入賬;受贈資產如為現金以外的其他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的,應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或者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1)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2)同類或類似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如該受贈資產的價值可以合理確定的,按確定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如該受贈資產的價值不能合理確定的,可以暫不入賬,但應設置輔助賬,登記該受贈資產的數量等情況。在以后會計期間,如果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其能夠可靠計量的會計期間予以確認,并以公允價值計量。
(五)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到一批口罩、防護服等實物物資的捐贈,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1.接受捐贈時,按照應確認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捐贈收入—限定性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
對于接受的有附加條件的捐贈,如果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部分捐贈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如因無法滿足捐贈所附條件而必須將部分捐贈款退還給捐贈人時),按照需要償還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2.期末,將“捐贈收入”科目各明細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轉入“限定性凈資產”時,借記“捐贈收入—限定性收入”科目,貸記“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轉入“非限定性凈資產” 時,借記“捐贈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貸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六)限定性凈資產能轉換為非限定性凈資產嗎?
答:可以。如果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應對凈資產進行重分類,將限定性凈資產轉化為非限定性凈資產。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條件已經解除的3種情況:(1)所限定凈資產的限制時間已經到期;(2)所限定凈資產規定的用途已經實現或目的已經達到;(3)資產提供者或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撤銷了所設置的限制。如果限定性凈資產受到了兩項或兩項以上的限制,則應當在最后一項限制解除時,才能認為該項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解除。
(七)企業對外捐贈資金、物品等,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1.以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對外捐贈,按實際捐出的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2.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對外捐贈的,按照貨物的賬面價值及視同銷售應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同時減少存貨并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若捐贈物品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貨物的賬面價值及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營業外支出—公益性捐贈”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同時減少存貨并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八)事業單位對外捐贈資金、物品等,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1.以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對外捐贈,按照實際捐出的金額,財務會計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同時,預算會計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
2.以庫存物品等對外捐贈,按照庫存物品的賬面余額和對外捐贈過程中發生的歸屬于捐出方的相關費用合計數,財務會計借記“資產處置費用”科目,按照庫存物品賬面余額貸記“庫存物品”科目,按照對外捐贈過程中發生的歸屬于捐出方的相關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預算會計按實際支付的相關費用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
3.以固定資產對外捐贈,按照固定資產已計提的折舊,借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按照被處置固定資產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按照捐贈過程中發生的歸屬于捐出方的相關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資產處置費用”科目。同時,預算會計按照對外捐贈過程中發生的歸屬于捐出方的相關費用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
二、會計核算實例
(一)捐贈方會計核算
例1:某企業于2020年2月10日向X省紅十字會捐款200,000元,專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并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Y醫院無償捐贈一批疫情防控物資,該批物資為企業于2019年采購取得,賬面成本100,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13,000元。
例2:甲事業單位202X年2月10日對外采購一批價值120,000元的防控口罩和隔離防護服,并取得正規采購發票和明細物資清單。物資驗收后,于當日用自有資金支付。2月15日,該事業單位將其中100,000元的物資捐贈給乙醫院,用于防控疫情。捐贈時發生1,000元運輸費用,已用銀行存款支付,并取得正規發票。
(二)接受方會計核算
例1:某民間非營利組織202X年2月10日接受甲企業捐款200,000元,已存入銀行,并指定用于新冠肺炎防控購置口罩和隔離防護服。2月15日接受乙企業捐贈醫用一次性口罩一批,有商場采購發票和明細物資清單,含稅金額100,000元,用于防控疫情。該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發票金額開具捐贈票據,并登記入賬。
例2:某民間非營利組織202X年1月28日收到丙企業委托轉贈給某防疫定點醫院的呼吸機一批,無采購發票,有物資清單,市場價格為600,000元。
例3:某公立醫院202X年2月8日接受甲企業捐款300,000元,用于本次疫情防控專門購置防疫用品,已存入銀行。2月10日接受乙企業捐贈口罩和防護服一批,用于醫護人員使用,有商場采購發票和明細物資清單,含稅金額200,000元。2月15日收到主管部門調撥的一批社會捐贈保障性物資,調撥清單注明價值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