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屬企業安全生產“吹哨人”管理辦法》印發 8種情形“吹哨”有獎
- 時間: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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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信息港訊(昆明日報 記者廖興陽)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省屬企業安全生產“吹哨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明確了省屬企業內部監督的8種安全生產“吹哨”情形。
“吹哨人”是省屬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員工對其所在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報告的人。“吹哨人”報告具有報告信息翔實準確、專業性強、可信度高等特點,能夠解決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監管不精準和事故隱患難發現等問題?!掇k法》共分為總則、報告獎勵范圍、報告及辦理、報告獎勵、信息保護5個方面的內容。
“吹哨人”報告獎勵范圍包括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以上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將予以獎勵。需要注意的是,“吹哨人”報告的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應限于安全生產行業監管部門或省屬企業內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沒有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證照過期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培訓、考試工作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逃匿的;未依法開展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或者未依法開展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吹哨人”對所在企業同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可向上級企業報告,不得同時向多級部門重復報告;但是未接受或者未及時處理的,“吹哨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其他部門報告。承擔“吹哨人”報告接辦、核查、獎勵等崗位職責的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吹哨人”信息,造成“吹哨人”被打擊報復的,按照“誰知悉誰保密、誰泄露誰擔責”的原則,對有關崗位人員從嚴從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