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境外疫情輸入!云南省發布第13號通告 昆明市設立舉報電話
- 時間: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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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通 告
第13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境外疫情輸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0年3月3日,云南省委省政府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發布第12號通告,明確了防范境外疫情輸入十條措施。根據當前疫情發展態勢,現就進一步加強境外疫情輸入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 14天內有境外旅居史、目的地為云南的入滇人員,包括外籍人員、回國中國公民(含港澳臺人員),實施集中隔離醫學觀察14天,食宿費用自理。集中隔離點配專業醫務人員和工作人員。隔離期間提供溫馨服務。
二、 由我省入境中轉的人員,有發熱、咳嗽等異常癥狀的,轉送定點醫療機構檢查;無異常癥狀的,予以放行,并通知目的地指揮部。如需當日臨時住宿、次日中轉的,實施全程轉運管控,統一入住指定賓館,食宿費用自理。
三、 境外回國人員輸入病例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醫療費用按有關規定辦理;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由患者個人負擔,確有困難的,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可按照法律法規給予醫療救助。參加商業健康保險的人員由商業保險公司按合同支付。
四、 全省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用工企業和賓館酒店應切實履行境外入滇人員信息登記和健康監測上報職責。社區要進一步落實網格化管理要求,做到不漏一戶、不漏一人。發現境外入滇人員有隱瞞境外旅居史或未按要求采取隔離措施的,鼓勵廣大群眾向所在社區或公安機關報告。
五、 所有14天內有境外旅居史的入滇人員,均應如實申報個人信息。凡涉嫌故意隱瞞境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接觸史、不如實申報健康狀況、拒絕接受醫學檢測和集中隔離等疫情防控措施的,作為失信人員納入個人信用檔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通告未涉及的內容按第12號通告執行,第12號通告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云南省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2020年3月17日
防控境外疫情輸入昆明市設立舉報電話
3月17日,昆明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發布《關于加強境外疫情輸入防控工作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防境外疫情輸入擴散。
《通告》明確,14天內有境外旅居史、目的地為昆明的入昆人員,包括外籍人員、回國中國公民(含港澳臺人員),統一進行14天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全部開展核酸檢測,費用自理;14天內有境外旅居史的、目的地為昆明的入昆健康狀況無異常外籍人員集中安置在指定涉外酒店,健康狀況無異常的中國公民(含港澳臺人員)集中安置在指定酒店,均統一進行14天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各集中安置酒店將配備專業醫護和工作人員,定時開展健康監測,發現問題及時按規范流程處置。
目的地為省外城市的健康狀況無異常人員,在如實填寫信息并承諾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后,準予放行中轉,并通知目的地指揮部;如需當日臨時住宿、次日中轉的,實施全程轉運管控,統一入住指定酒店,食宿費用自理。目的地為省內其他州市的健康狀況無異常人員,按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有關境外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落實。
入境到昆有發熱、咳嗽等異常癥狀者、密切接觸人員,嚴格按照境外疫情輸入防控規范處置流程,及時送至指定醫院進行醫學檢測留觀或留驗站進行集中醫學隔離觀察。入境到昆被確診為輸入性病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按有關規定辦理;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由患者個人負擔;參加商業健康保險的,由商業保險公司按合同支付。
所有入境到昆人員應主動履行健康申報、行程史填報等信息報告責任,凡涉嫌故意隱瞞境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病例接觸史、不如實申報健康狀況、拒絕接受醫學檢測和屬地防控措施,以及其他擾亂醫學檢測正常秩序等行為的,將依法追究個人相應法律責任,并作為失信人員納入個人信用檔案。
轄區內各級各類機關企事業用工單位、接待單位應切實履行入境到昆人員信息登記和健康監測上報職責。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嚴格社區網格化管控,排查監測落實到人到戶,對工作推諉、落實不力、謊報瞞報導致疫情擴散蔓延的單位,將嚴肅追究相應責任。
做好對集中醫學隔離觀察人員的管理服務及人文關懷,充分尊重飲食和風俗習慣,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做好生活保障服務。此外,設立市民舉報電話,鼓勵對違反我市境外疫情輸入防控措施的人員或行為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