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組織實施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工作的公告
- 時間: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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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64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137號)、《財政部關于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18〕1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63號)等文件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工作部署,現將云南省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以下簡稱風險準備金)征收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繳納義務人
按照《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規定,風險準備金的繳納義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
二、申報繳納
繳納義務人可以選擇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繳納風險準備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工作部署,按季繳納的,繳納義務人應當于季度終了2個月內申報并繳納應繳費款,按年度繳納的,應當于次年2月底前申報繳納應繳費款。次年3月底前,稅務機關根據繳納義務人申報的汽油、柴油實際銷售數量,對繳納義務人風險準備金進行匯算清繳。
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填寫《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申報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3號發布,詳見附件1),繳納風險準備金,并對全部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繳納的風險準備金,在總機構所在地匯總繳納,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其他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繳納的風險準備金,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繳納義務人有兩個及以上從事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的,可申請匯總繳納,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三、征收標準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標準(2020年一季度和二季度征收標準)征收,詳見附件2。
四、辦理渠道
繳納義務人可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或者訪問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電子稅務局(https://etax.yunnan.chinatax.gov.cn/zjgfdzswj/main/index.html)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申報功能菜單欄目,辦理風險準備金申報繳納事宜。
五、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